3月2日,海西州中级人民法院首次当庭确认两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司法确认案件。二案系海西州生态环境局与青海西矿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青海盐湖能源有限公司申请对涉木里矿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进行司法确认。
海西中院受理二案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生态损害赔偿案件相关要求,在人民法院报向社会公众公告相关协议内容。公告期限内,无单位、组织、个人提出协议内容存在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
为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快审快结案件,海西中院组成由3名法官、4名人民陪审员的7人合议庭公开开庭充分审查赔偿协议是否真实、赔偿标准是否适当、是否充分保护生态环境等内容后认为,申请人达成的生态环境修复治理协议内容不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符合司法确认的条件,当庭依法确认了协议有效。
上述两起案件的快速审结,体现了海西中院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落实生态优先、注重修复的环境司法理念。近年来,海西法院不断强化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力度,深入结合海西实际,妥善处理意思自治与司法确认关系,提高生态环境损害纠纷化解效率,依法审理生态保护类案件,为保护绿水青山筑起法治屏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