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8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报告中正文4次、附件1次提到辽宁法院的亮点工作和典型案例,我们将逐一为您介绍报告中的“辽宁声音”。在持续服务“六稳”、“六保”工作方面,报告提到,“辽宁法院以海事强制令帮助数百家进口冷链企业解决清关难题,降低疫情对进出口贸易的影响。”让我们一起了解下“申请海事强制令”系列案件始末。
案情回顾
2021初,大连市发生境外输入型疫情。大连某食品公司通过韩国某海运公司海运进口的冷冻海产品,滞留港口数月,海运公司要求食品公司缴纳滞箱费,否则拒绝交货。食品公司为防止冷冻海产品变质造成损失,向大连海事法院申请海事强制令,请求强制海运公司立即交付货物。裁定准许海事强制令,需要审查被请求人存在违法或违约行为,而实体审查将需要数月,食品公司会因冷冻海产品变质而遭受损失;单纯准许海事强制令,海运公司存在后期追偿不到合理滞箱费的风险。为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大连海事法院迅速开展调查和调解工作,在排除当事人串通提货风险,食品公司提供合理担保后,裁定准许海事强制令申请。海运公司迅速执行海事强制令,食品公司顺利提货。大连地区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大量冷链进口货物无法按时交付,涉及数百家国内收货人和十几家中外航运公司。
大连海事法院共受理近30件类似强制令案件。接到强制令申请后,大连海事法院立即依据辽宁高院出台的《关于对涉企案件实行生产经营影响评估的办法(试行)》开展评估。按照《评估办法》,在立案阶段引导企业以诉前多元化解方式解决矛盾纠纷,对调解不成的案件及时立案并速裁快审。法院通过诉前调解化解了6起纠纷。
法官说法
海事强制令系列案件的处理,具有很强的示范性。
一是通过准确适用相关法律,为疫情背景下处理类似案件提供审判经验。通常情况下,航运公司(承运人)享有按照合同约定收取滞箱费的权利。但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滞箱费有可能调减时,航运公司要求收货人付清约定的滞箱费后再提货,属于不当履约,应予调整。
二是海事强制令的签发,合法搁置了当事人双方的滞箱费争议,打破僵局,加速了大量滞留港口集装箱货物的流转,将船货双方的损失降到了最低。
三是促使航运公司接受收货人以提供担保的方式提货,避免大量海事强制令案件及诉讼案件的产生,促进了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国际贸易和生产加工等一系列合同的履行。
四是在国内率先受理此类案件,彰显了大连海事法院的责任担当,对其他类似纠纷的解决起到了示范作用,为国际类似案件处理提供有益思路。
专家点评
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硕士生导师 蒋跃川
大连地区冷链进口份额占全国的三分之一以上,疫情发生后申请海事强制令的案件涉及数百家国内收货人和十几家中外航运公司,案件的妥善办理体现了大连海事法院强烈的服务大局意识和司法为民意识,使双方企业都快速止损,合法权益得以保障,赢得当事人的一致赞扬。
案件的妥善办理还体现了大连海事法院良好的法律政策运用能力,疫情发生前全国范围内极少运用海事强制令解决纠纷,大连海事法院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没有久调不决,而是及时果断地行使司法权,依法作出海事强制令。
案件的妥善办理具有深远的指导意义,不仅为业界在纠纷发生时如何规避风险提供了指引,更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有益思路,有力地提升了我国海事司法在国际上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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