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把法律知识和维权服务送到广大妇女群众身边,提高广大妇女法律意识和依法维权能力, 使法治精神滋润心田。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从而增强妇女姐妹的安全感和幸福感。今天,互助法院特为广大妇女推送3起妇女维权典型案例,供大家学习借鉴。
一、张某与丁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基本案情:申请人张某与被申请人丁某系夫妻关系,双方经自由恋爱相识。2004年生育一女。2009年依法登记结婚。婚后丈夫丁某多次殴打妻子,致其耳膜穿孔、全身软组织挫伤,听力下降,但妻子张某念及孩子一直忍让。2021年某一天,丁某无故再次侮辱、殴打张某,后经医院诊断为创伤性耳聋,鼓膜穿孔,四肢软组织挫伤。张某申请互助县人民法院裁定人身安全保护。
裁判结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规定:申请人有证据证明曾遭受家庭暴力或正面临家庭暴力威胁,存在家庭暴力现实危险,如果不采取人身安全保护措施将使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根据申请人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72小时内做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情况紧急的,应当在24小时内做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禁止被申请人丁某对张某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请人丁某骚扰、跟踪、威胁、接触张某及其相关近亲属。张某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本院依法制作人身安全保护令,维护了张某的合法权益。
法官提示:互助法院呼吁每一个人对家庭暴力说“不”,因为家庭暴力不是家务事,而是违法行为;希望每一个公民或组织发现他人遭受家庭暴力时,都应通过报警等方式积极伸出援手;同时提醒每一个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当你遭遇到家暴时,向当地法院申请保护,推进家风建设和家庭美德建设,坚决保护妇女人身安全,维护妇女权益,向家庭暴力说“不”,是人民法院义不容辞的责任。
二、原告吴某与被告王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原告吴某与被告王某于2007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了一子一女。2019年双方经调解离婚,协定男孩、女孩均由被告王某直接抚养,原告吴享有探望权。2021年某一天,王某精神分裂症发作期间殴打女儿小莉致其重伤二级,之后王某被法院决定强制医疗,现在医院治疗。事发后,原告吴某考虑到照顾女儿的奶奶年事已高,前夫尚在强制医疗,不再适宜继续抚养孩子,为防止悲剧再次发生及影响女儿以后的治疗、生活,吴某诉至法院要求变更女儿抚养权。
裁判结果: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夫妻离婚后,双方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本案被告因患精神分裂症致伤婚生女孩小莉,无疑极大伤害了孩子的健康成长,也不利于青春期少年的身心健康成长,极易诱发极端行为,故被告不再适宜继续与小莉共同生活,且小莉明确表示愿随母亲生活并拒绝由被告抚养,作为母亲的原告亦有抚养能力,亦有权培养与女儿的亲情关系,故原告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诉讼请求应予准许。
法官提示:天下父母,切莫因为大人之间的恩怨,让孩子缺失父爱或母爱,一个孩子的健康成长、健全的人格培养,离不开父爱与母爱的滋养,没有爱或单一的爱,无疑对孩子是另一种伤害。希望天下的父母均给孩子营造一个充满爱与快乐的成长环境,同时通过法律守护每个女性做母亲的权力。
三、原告张三与被告王一、小张继承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2021年5月2日,被继承人张某某因病去世,原告系张某某与前妻王某某之婚生女。2001年张某某与王某某离婚,2002年张某某与被告王一再婚,被告小张系王一与前夫所生,张某某与王一再婚后,原告张三、被告小张一直跟随张某某与王一共同生活,张某某去世后留有房产、车辆等遗产,价值二百多万。现原告起诉要求分割其父张某某遗产中自己应得份额。
裁判结果:为让纠纷得到实质性化解,本院秉承和谐理念,积极开展家庭矛盾纠纷的化解工作,依托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坚持以法为据、以情感人,进行情感修复,让当事人切实感受到法律温度,本案经法官多次调解,本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张某某遗产中房屋一套归被告王一所有;二、张某某丧葬费1200元、一次性抚恤金等现金共计400000元归原告张三所有。
法官提示:遗产继承是人民法院审理的比较常见的一类案件,在经历亲人去世的悲痛后,合理处置逝者生前的财产是必然要面对的问题。然而,继承发生在具有特殊身份关系的人群之中,处理财产的同时必然牵连到他们之间的情感因素。正是基于血缘、情感等因素,当事人之间的权力、义务上表现的比较复杂,不能简单地做出判决。因伦理、亲情的天然基石,也具有从情感、心理因素化解和处理纠纷的基础。在继承纠纷案件中,法官始终以消除对立面、恢复情感实现、和解为出发点,化解近亲属之间矛盾纠纷,修复彼此间亲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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