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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日大委员建议:推动商事调解健康发展需法律护航

发布时间:2022-03-12 来源: 陕西省司法厅 作者:佚名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王芳 荣悦

  “调解在我国具有深厚的历史渊源,被誉为宝贵的‘东方经验’,而商事调解作为全新的法律服务模式,有助于推动商事纠纷多元化、快速化、有效化的解决,为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作出积极贡献。”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监事长、吉林功承律师事务所主任迟日大近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尽管商事调解近年来备受关注,但在我国尚处于发展初期,因此,推动商事调解健康发展仍需法律护航。

  为进一步完善商事调解制度,迟日大从四个方面提出具体建议。首先要尽快出台商事调解法。他认为,与诉讼和仲裁相比,商事调解可以在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前提下作为更灵活的纠纷化解方式,节省成本、提高效率。加强商事调解应当立法先行,这是践行全面依法治国的应有之义。同时,我国经济体量位居全球前列,需要加快商事调解法律制度的确立。在推进“一带一路”倡议和构建双循环新发展格局的大背景下,能够建立与国际规则相适应的国内商事调解法治体系,直接影响着我国市场主体从事经贸交往的选择空间和议价能力。

  “其次是创建商事调解协会。”迟日大解释说,商事调解协会的创建,能够为商事调解机构间的相互交流提供平台,为制定和完善商事调解规则创造条件,同时也为政府依靠民间力量推动行业治理、促进行业发展提供实践案例。在创建商事调解协会的过程中,应重点着眼于推动商事调解的市场化发展、调解规则的制定、调解员的培训等方面;积极推动商事调解协会的组织建设,广泛吸纳律师、企业家、具备专业知识的人员等担任商事调解协会成员,并根据实际发展情况,内设劳动关系、知识产权等专业委员会。

  改革是发展的动力。迟日大还提出要进一步改革商事调解机构。推动政府向调解机构购买服务,鼓励调解机构市场化运行。扩充与整合调解人才资源,从熟悉企业经营管理运作、具有法律政策素养、在行业具有声望和影响的社会人士中聘任专兼职调解员,在律师队伍中吸纳一批优秀律师人才,引入符合要求的外籍调解员,提升我国商事调解员的专业水平和国际化程度。

  此外,迟日大认为,还应建立联动化纠纷解决机制,推动商事调解机构与法院、仲裁委员会等机构建立业务对接合作机制,将调解协议转化成法院调解书、仲裁裁决书等法律文书,将调解结果赋予司法性质的强制执行力和公信力,从而探索专业化、国际化的商事诉调、仲调对接机制。


原文链接:http://sft.shaanxi.gov.cn/yw/hydt/5529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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