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7岁的小青在一家舞蹈学校练习跳舞。在练习下腰动作时不慎摔倒,下肢出现麻木、无力症状。医生诊断认为小青脊椎受损,将终身双下肢瘫痪。小青的父母要求舞蹈学校赔偿,双方在赔偿金额上分歧巨大,小青的父母遂将舞蹈学校起诉到法院,索赔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共200余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小青受伤时年仅7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舞蹈学校学习期间,学校负有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应当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的不同,采取相应的教学内容和安全预防措施。对于小青的意外受伤,舞蹈学校未尽到该职责,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相关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小青的脊椎损伤与2020年7月的舞蹈培训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法院据此判决舞蹈学校对小青的损失承担80%赔偿责任。小青的父母对小青的身体状况不适应舞蹈培训未能及时关注,也未认识到未成年人参加舞蹈培训存在一定的危险性,法院判决小青的父母自行承担20%的损失。经核算,小青的损失合计140万元,舞蹈学校应承担80%的赔偿责任,即应当赔偿112万元,扣减舞蹈学校已经支付的部分赔偿款后,舞蹈学校还应赔偿108万元。法院判决后,舞蹈学校及小青的父母均服判息诉。
法官提醒,校外培训机构应具备完备的防范未成年人在培训过程中受到伤害的机制,履行好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安全教育、管理的职责义务,尤其是舞蹈培训机构应对老师进行急救等知识培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另外,在孩子的成长过程中,安全健康是第一重要的,广大家长应根据孩子自身条件审慎理性选择培训机构,循序渐进地进行培养,避免此类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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