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5日,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对青海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原党组成员、副主任丁琳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被告人丁琳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对丁琳受贿所得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院查明:2015年8月,被告人丁琳利用担任青海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副主任职务上的便利,为青海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西宁分公司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在审批、减免上提供帮助,并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向请托人索购房屋,该房屋的市场价格与其索购价格差额为108.11955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丁琳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向他人索购房产的方式收受财物,从中索贿,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其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当庭认罪认罚,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主动上交全部涉案赃款,亦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