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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公安机关依法打击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典型案例通报(六)

发布时间:2022-04-23 来源: 吉林省公安厅 作者:佚名

  

  

  近期,吉林省公安机关依法打击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查处了一批违反法律法规、影响防疫大局、给群众健康安全带来威胁的违法犯罪案件。现将有关典型案例发布如下:

  1、曲某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案

  4月4日,白山市公安局通沟分局民警在辖区内巡逻时,发现曲某违反《白山市疫情防控紧急通告》规定,私自外出到亲属家串门。白山市公安局通沟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曲某警告的行政处罚。

  2、张某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案

  张某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案。4月4日,长春市净月区居民张某在明知其居住的某小区为封控小区,应当执行“足不出户”防控措施的情况下,仍在小区内遛狗。长春市公安局净月区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张某警告的行政处罚。

  3、尹某等三人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案

  4月3日,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区分局接到举报,对尹某、翟某、于某三人翻越南关区某小区管控区围栏情况进行查证。经查,该三人违反全域静态管理规定,在明知其居住小区严格禁止人员出入的情况下,仍采取翻越防控围栏的方式出入小区。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区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尹某、翟某、于某行政拘留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4、姜某等人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案

  3月8日至3月9日,和龙市居民姜某在居家隔离期间,两次破坏居家隔离封条外出。3月9日9时,姜某让朋友金某为其送水果,金某明知姜某处于居家隔离期间不允许外出和接触他人的情况下,仍进入姜某家中与其接触。和龙市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姜某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给予金某警告的行政处罚。

  5、滕某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案

  3月4日19时许,延吉市居民滕某在延吉市某酒店隔离期间,欲外出购买食物,使用自带电钻将酒店后门螺丝钻开,被隔离点工作人员当场发现。延吉市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腾某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

  当前,我省已进入社会面清零攻坚战的关键时刻,希望广大社会群众严格执行政府疫情防控相关决定、命令和通告,主动履行防疫责任和义务,积极配合区域静态管理等疫情防控措施,非必要不出门、不聚集、不流动,共同维护良好的防疫秩序,共同守护来之不易的抗疫成果。公安机关将从重从严从快坚决打击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属于一般违法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原文链接:http://gat.jl.gov.cn/jwzx/zakb/202204/t20220417_84345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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