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以来,受奥密克戎新冠变异毒株传播等因素影响,我省出现了疫情多点散发的复杂形势,给疫情防控带来严峻挑战。从案件查办情况看,个别单位和人员违反疫情防控法律法规、妨害疫情防控秩序的现象时有发生,有的还引发了较为严重的法律后果。
为引导人民群众自觉遵守疫情防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指导全省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依法严厉打击涉疫情防控犯罪活动,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和吉林省公安厅联合编发了依法惩治妨害疫情防控犯罪行为5起典型案例。5起案例中,有的逃避核酸检测,多次采取钻栅栏的方式,脱离居住小区进行外卖配送服务,造成新冠肺炎病毒传播重大危险;有的酒后驾驶摩托车拒不配合检查、强行闯卡,暴力阻碍公安机关执行公务;有的不听劝阻,殴打疫情防控工作人员;有的故意编造虚假涉疫信息在网络迅速扩散,造成全域群众恐慌,抢购生活物资,或为吸引网民关注、博人眼球,在网络上造谣生事、破坏网络空间秩序。上述行为,都是有关人员不遵守国家疫情防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妨害疫情管理秩序,造成疫情传播或导致疫情传播危险,害人害己,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疫情防控全民有责。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提示广大社会群众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疫情防控要求,自觉履行防疫责任和义务,共同维护良好的防疫秩序,共同守护来之不易的抗疫成果,共同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治安环境。
1、长春市朝阳区郭某等人妨害传染病防治案
2022年4月16日,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区分局接到指令,居住朝阳区天宝街某小区的某快送APP骑手郭某新冠肺炎核酸检测呈阳性。接报后,朝阳区分局立即开展调查。经查,郭某违反长春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静态管理规定并逃避核酸检测,于2022年3月20日至4月16日期间,多次采取钻栅栏的方式,脱离其居住小区进行外卖配送服务,先后在长春市朝阳、南关、宽城、二道等多个城区配送物资100余单,造成新冠肺炎病毒传播重大危险。另外,通过调查郭某任职的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发现该公司管理人员代某、王某违反长春市新冠肺炎疫情期间配送服务企业及员工管理规定,对造成新冠肺炎严重传播危险负有直接责任。
4月19日,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区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对郭某、代某、王某立案侦查,对三人采取监视居住刑事强制措施。目前,长春市朝阳区检察院已提前介入,以远程在线方式听取案件相关情况,提出具体侦办意见,侦查工作正有序进行。
2、德惠市窦某某袭警案
2022年4月14日,吉林省德惠市居民窦某某在德惠市实行疫情防控社会面静态管控措施期间,酒后驾驶摩托车拒不配合检查点工作人员检查,无通行证强行闯卡。接到报警后,德惠市公安局指派民警出警。民警前往窦某某家中传唤其到派出所接受调查时遭到窦某某暴力阻碍,窦某某撕坏一名民警防护服并咬伤另一名民警右肩,踹伤辅警鼻子并将另一名辅警右胳膊拽致脱臼。经鉴定,一名辅警已构成轻微伤。
4月15日,德惠市公安局以涉嫌袭警罪对窦某某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4月22日,德惠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4月24日,该案移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4月26日,德惠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窦某某提起公诉,并提出“判处窦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的量刑建议。
4月27日,德惠市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认定窦某某犯袭警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九个月。
3、那某妨害公务案
2022年3月19日,那某违反疫情防控期间公共场所必须戴口罩的规定在洮南市团结广场逗留时未佩戴口罩,洮南市公园管理中心工作人员李某某、王某某、褚某某对那某进行劝阻,那某仍未正确佩戴口罩。再次劝阻过程中,那某与李某某发生口角并推搡李某某,随后那某用手击打李某某脸部数下,并击打上前阻止的褚某某头部数下,造成一名防疫人员因伤住院治疗。
3月19日,李某某向洮南市公安局报案。
3月22日,洮南市公安局对那某立案侦查并在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后,将该案移送洮南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洮南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那某提起公诉。
3月31日,洮南市人民法院认定那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4、李某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案
2022年3月9日19时许,李某某(系某传媒公司员工)收到其母亲用微信发来的吉林省桦甸市政府疫情防控通知,主要为核酸检测、区域封闭、采购物资等内容。当日20时许,李某某明知涉疫信息在网络平台传播的敏感度和影响力,而故意将通知中的“桦甸市”改为“通化市梅河口域内”,并将该虚假信息发布到公司微信群内,导致该虚假信息迅速传播扩散,造成全域群众恐慌心理,纷纷到超市抢购米、面、油、蔬菜等生活必需品。梅河口市一天内出现物资短缺、物价上涨的紧张局面,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对当地疫情防控工作造成了不良影响。3月10日,梅河口市对虚假疫情防控信息公开辟谣,各社区和街道工作人员从线上到线下进行了大量辟谣安抚工作。
3月10日,梅河口市公安局以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对李某某立案侦查,并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4月6日,该案移送梅河口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4月8日,梅河口市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认定被告人李某某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判处其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
5、于某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案
2022年3月7日,吉林省磐石市居民于某某为达到博眼球、涨粉丝的目的,在快手APP上发布两条虚假涉疫短视频。于某某在视频中谎称“磐石市有一例确诊病例并已被拉走隔离”。磐石市公安局在向有关部门核查后了解到磐石市范围内并未有疫情发生。该虚假短视频在近两个小时内网上浏览量超过6.2万余次,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3月7日,磐石市公安局以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对于某某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同日,磐石市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该案。3月9日,该案移送磐石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3月9日,磐石市检察院向磐石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提出“判处于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的量刑建议。
3月10日,磐石市人民法院认定于某某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九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