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关于公开征求
《重庆市公民提供和举报“三非”及偷渡
案件线索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通告
为扎实开展我市“三非”外国人治理和反偷渡工作,有效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按照《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重庆市公民提供和举报“三非”及偷渡案件线索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希望广大市民和相关单位积极建言献策,于2022年5月23日前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重庆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案侦支队(地址:渝北区金石大道311号,邮编 :401147),信封上请注明“重庆市公民提供和举报“三非”及偷渡案件线索奖励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特此通告
重庆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
2022年5月16日
附件:
重庆市公民提供和举报
“三非”及偷渡案件线索奖励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公安机关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的有效结合,根据《出境入境管理法》《人民警察法》相关规定,鼓励人民群众积极提供和举报“三非”(外国人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及偷渡案件线索,加大对“三非”及偷渡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处理力度,有效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案件是违反我国法律规定的涉及“三非”及偷渡的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
第三条 对积极向公安机关提供和举报案件重要线索,并经公安机关据其所提供的情况和举报的线索,查处案件、抓获违法犯罪人员的公民,由公安机关给予奖励。
第二章 举报范围
第四条 公民发现或知悉的下列情况,可以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
(一)公安机关尚未发现的案件及嫌疑人情况;
(二)已经受案的案件,公安机关未掌握嫌疑人的具体落脚点和藏身地;
(三)其他有助于公安机关侦破案件、抓获嫌疑人的重要关系人线索和重要人证、物证情况。
第五条 各级公安机关对公民提供和举报的案件线索必须认真受理、及时查证,不得拒绝、推诿。查证结果要及时向举报人反馈。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公民提供和举报“三非”及偷渡案件线索,构成刑事案件线索的奖励,由各级公安机关犯罪举报中心按照《重庆市公安局公民提供和举报犯罪线索奖励办法》执行。
构成行政案件线索的奖励由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和各区县公安机关按照本奖励办法执行。
第七条 公民提供和举报案件线索时,公安机关和民警必须做好记录,并及时转至业务主管部门调查核实;对不属本地管辖的,要及时通报辖区公安机关开展查证工作;重要敏感线索必须及时报上级公安机关。
第四章 方式和途径
第八条 知情公民需要向公安机关提供和举报案件线索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和方式进行:
(一)拨打“110”报警电话;
(二)拨打局长公开电话;
(三)通过“12110”短信报警平台;
(四)通过各级公安机关公布的举报电话、传真、电子信箱;
(五)通过市公安局互联网有奖举报网站;
(六)通过信函等邮政方式;
(七)直接到各级公安机关或向公安民警当面提供和举报;
(八)通过其他有效方式。
第九条 公民向公安机关提供和举报案件线索,可以采用公开或匿名方式进行,但应留下联系方式。
第五章 保护与奖励
第十条 公安机关对举报人及其提供和举报的信息应严格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公安机关在查证、宣传、奖励过程中不得公开举报人及其举报内容的信息。
公安机关对可能发生的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应及时进行调查了解,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举报人。因工作失误造成举报人人身安全和财产等受到威胁或损害的,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根据公民提供和举报的线索进行查证,对查处行政案件发挥重要作用的,视情况给予奖励。
奖励金额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查处一般行政案件的,奖励300元到3000元;
(二)查处的案件查获“三非”或偷渡人员人数较多、社会影响较大,或对安全稳定、疫情防控工作有重大价值的,奖励3000元到5000元;
(三)查处的案件查获“三非”或偷渡人员人数众多、社会影响重大,或对安全稳定、疫情防控工作有特别重大价值的,奖励5000元到10000元。
第十二条 一人多次提供和举报同一案件线索的,仅奖励一次。一人提供和举报不同案件线索的,应分别予以奖励。
多人提供和举报同一案件线索的,按照举报时间先后或线索价值,确定奖励对象和金额。价值相同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举报顺序以受理举报的时间为准。
第十三条 奖励工作在抓获违法人员、案件查结后进行,由区县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或指定办理,奖励工作注意保密。
根据查处案件、抓获涉案嫌疑人的具体情况,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可在区县公安机关奖励的基础上,对提供和举报线索的公民予以再次奖励,奖励金额原则上不高于区县公安机关的奖励金额。
第十四条 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在获得奖励之前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奖金发放给其继承人或者监护人。
自举报人在接到领奖通知起,可在30日内领取。领取方式可采取举报人直接领取、凭有效证件委托他人领取等,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五条 下列情况,不属于奖励范围:
(一)违法人员自首、主动归案的;
(二)共犯检举的;
(三)公、检、法机关在案件侦察、审查、审理过程中新发现或本人新交代的;
(四)负有特定义务的人员提供的。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借举报为名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或者以举报为名制造事端、获取非法利益,干扰公安机关正常工作的,依据相关规定追究举报人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奖励办法由重庆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奖励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