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5日,民和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一案。院长星发明担任审判长并主审该案,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刘启邦出庭支持公诉。该案经审理后当庭宣判,综合考虑疫情防控要求和司法便民原则,宣判当日立即向被告人送达了相关裁判文书,既减轻了当事人诉累,也避免了人员频繁流动,降低了疫情传播风险。
基本案情: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严某某系同乡关系,2021年12月5日21时许,严某某、陈某某前往被告人李某某家中喝酒。期间因严某某酒后谩骂,李某某心中不满,遂用拳头击打严某某面部,致使严某某受伤住院。经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认定,严某某鼻骨骨折、上颌骨额突骨折、左侧额骨鼻突骨折,人体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赔偿了被害人严某某医药费及经济损失22000元。
法院裁判:民和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因与他人言语不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遂根据其犯罪性质、情节以及认罪认罚情况,依法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李某某认罪服判,当庭表示不上诉。
法官提醒:三五好友相聚,小酌共饮几杯本是相互增进情谊的事,但如果饮酒不注意把握好“度”,没有控制好自己的言行举止,则有可能会让人失去理智而作出违法之事,最终害人害己。喝酒与否都应对自己故意伤害的行为负责,在酒桌上更要言语谨慎,注意控制自己的情绪,避免酒后暴力型犯罪发生。刑事判决一纸下达,对个人的影响不仅是单纯的牢狱之灾,隐性的负面影响也紧随其后,受到刑罚可能导致孩子的未来选择受到诸多限制,例如当兵、报考警校、公务员等无法通过政审。因此,为了自己和家人的幸福,一定要严格遵守守法,做新时代的阳光人。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