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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这些“糖衣”掩盖下的非法集资陷阱!

发布时间:2022-06-20 来源: 中国长安网 作者:佚名

  近年来,虽然国家对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但在利益的驱使下,仍有一些犯罪嫌疑人挖空心思,铤而走险,披着合法“外衣”开展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非法集资案件形式多,影响范围广,涉案金额高,导致众多参与者经济损失惨重,血本无归,为切实维护广大群众利益,保护自身财产安全,牢固树立防骗意识,自觉抵制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记者从青海省西宁市公安局经侦支队采访了近年来发生的非法集资案例。

  青海夏某某汽车服务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19年3月,青海夏某某汽车服务公司开展“免息购车”补贴活动,以补贴利息的名义,公司法定代表人史某某和公司负责人卢某某向客户收取40%至60%的首付款,然后怂恿客户增加贷款金额(汽车售价的70%至95%),并将多收取的钱款以卢某某个人名义投资至上海某平台获取高额返利,再向客户分配贷款利息补贴,2019年7月,上海某平台资金链断裂,无法向卢某某返利,导致卢某某无法向客户补贴利息。

  2019年12月4日,138名被害人到西宁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报案,涉案金额1600万余元。“被害人138名,资金量巨大,青海夏某某汽车服务公司账目混乱,当时被害人情绪激动。”西宁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办案民警李源回忆说。受理此案后,李源和同事逐一与138名被害人见面,了解案情、核对资金,并做好被害人的情绪安抚工作。

  同时,进行资金账目司法鉴定,经核对,涉案金额为16179535.75元。为最大限度挽回被害人经济损失,经侦支队依法冻结青海夏某某汽车服务公司的账户资金1533968.79元、冻结由犯罪嫌疑人卢某某实际控制的账户保证金1129565.24元。

  2022年1月,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青海夏某某汽车服务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50万元;史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30万元;卢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

  张某某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14年,北京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旗下某“电商下乡”项目实际控制人徐某授权张某某为青海地区运营中心负责人,张某某在西宁市大肆宣传某“电商下乡”项目是由农业部等推出的项目,同时谎称该公司将于2015年春节在国外上市,上市后购买原始股权的投资人可获得百倍以上回报,投资人交纳1万元可成为社区代理人、交纳3万元可成为街道代理人,交纳1240元办理股权证书费用,就可获得北京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原始股权。2015年3月,徐某等人向被害人签发北京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原始股权证书,骗取被害人购买某“电商下乡”项目原始股权投资款。

  2016年11月底,张某某等人在西宁市城东区开设青海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张某某以组织召开宣讲会的方式宣传“优卡特”平台返利项目,通过宣传吸引群众投资,投资人通过“优卡特”平台购买高价商品(约是普通商品价格的3倍至5倍)后,可在60日内收到在“优卡特”平台购买的商品并将购买商品款退还投资人,张某某在西宁市开展“优卡特”平台返利项目期间,向不特定人吸收投资款40余万元。张某某通过“优卡特”平台返利项目获利13万余元,赃款被张某某挪作他用及挥霍。

  2019年1月17日,西宁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接到23人报案,投资金额63万余元。据警方调查,张某某通过某“电商下乡”项目获利49万余元,赃款被张某某用于支付房租及个人挥霍;徐某在北京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担任董事长期间获利770余万元(该获利金额涉及全国投资人),赃款被徐某挪作他用及挥霍。

  2020年2月27日,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张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5万元;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3万元。

  尹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21年4月19日,有群众到西宁市公安局城中公安分局报案,称尹某某涉嫌集资诈骗。4月23日,城中公安分局经审查后,以尹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立案侦查。

  2015年,尹某某以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投资期货、外汇为名,公开向不特定对象讲授期货、外汇投资知识,但集资参与人不懂期货、外汇投资,自行投资亏损。2016年,尹某某以“资金资管”的名义,许诺集资参与人将资金打入其个人账户后每月可享受1.2%至2%不等的收益,集资参与人资金由尹某某全权支配,尹某某以分公司名义与集资参与人签订“软件使用协议”。2017年,尹某某以公司推出新的投资模式为名,向不特定人员以借款形式集资,承诺月1.5%至2%不等的利息,共向20余人非法集资38327749.01元,导致集资参与人损失14261253.75元无法挽回。

  目前,此案已被起诉,尚未判决。

  杨某等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17年,杨某成立某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未经金融行政主管部门许可,以给四川成都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南充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搭建融资平台为由,以月息12%至15%的高额返利为诱饵,通过公开散发传单、楼宇电梯广告等宣传形式,于2019年至2020年6月,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大肆吸收存款,截至案发,该公司共吸收26人存款278.1万元。经侦支队经多方工作,挽回全部经济损失。

  2021年7月13日,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杨某等5人分别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

  民警提示

  近年来随着经济快速发展,群众收入实现了较大幅度增长,很多人想通过投资理财等方式获得较高回报。然而,生活中大部分群众对金融知识和法律法规缺乏深入了解,辨别能力和防范意识较弱,容易被犯罪嫌疑人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骗取大量资金。因前期确实能收到高额返利,以致无人向市场、金融监管部门及司法机关反映,待犯罪嫌疑人资金链断裂,被害人才向公安机关报案,此时犯罪嫌疑人手中已无资金可追缴,被害人损失难以挽回。

  2021年5月1日实施的国务院《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25条规定:“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此外,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签订价格虚高的购车合同,骗取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如给银行等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还可能构成骗取贷款罪,被害人不仅不会通过获得高额回报达到免息贷款的目的,还有可能涉嫌犯罪。

  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要求,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牵头部门统一安排下,对非法集资坚决以防范为主、打早打小,综合治理、稳妥处理。

  在日常工作中,应加大宣传力度,引导群众增强防范意识,面对商家宣传高额返利时要经得起诱惑,及时向市场监督、金融管理及公安机关咨询、核实,反映相关情况,避免上当受骗。


原文链接:http://chinapeace.gov.cn/chinapeace/c100065/2022-06/20/content_1263821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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