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9日,贵阳中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开庭审理了原告贵阳公众教育中心诉被告贵州乌江清水河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水河水电公司”)、国家能源集团贵州电力有限公司红枫水力发电厂(以下简称“红枫水力发电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公益诉讼两案。
案情简介
被告红枫水力发电厂是红林水电站的运营管理单位,被告清水河水电公司是大花水水电站的运营管理单位。二被告电站建设时间较早,由于历史原因,当时对电站拦水大坝并无下泄生态流量要求,故二电站为发电需要,均未下放必要水量,造成猫跳河、清水河主河道常年断流、脱水。随着国家清理小水电及加强长江流域保护,水务部门明确了二电站必须下泄生态流量并要求二电站按标准下泄流量,但被告红枫水力发电厂对清理范围理解错误,清水河水电公司则由于技术及安全原因,均未按要求下泄生态流量。原告贵阳公众环境教育中心遂提起了公益诉讼,要求法院判决二被告按照管理要求下泄生态流量。
庭审中,二被告认可未按要求下泄生态流量的事实,均表示要积极履行好保护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的主体责任,按照管理要求下泄生态流量,对环保组织的监督表示感谢,并提出了分步建设临时措施及永久性措施,妥善解决生态流量下泄的整改意见。原告表示同意被告在公众监督下,委托技术部门拿出切实可行的方案,在合理时间完成整改。
鉴于双方在整改上达成共识,法庭休庭组织双方进行了协商,在整改方向、时间节点、公众监督等方面初步达成了框架协议。接下来,法院将再组织双方协商并邀请专家及行政管理部门参与,完善各环节细节,确保被告能尽快完成各项工作,早日按规定下泄生态流量。
延伸阅读
生态流量是指水流区域内保持生态环境所需要的水流流量,一般建设水坝的时候有最小生态流量的要求,是维持下游生物生存生态平衡的最小的水流量。
长江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贵州地处长江上游,是长江流域重要的生态屏障。筑牢长江、珠江上游生态安全屏障,保护好长江流域生态环境,是贵州环境司法义不容辞的责任。本案所涉两条河均是长江重要支流,诉讼请求要求的下泄生态流量,是实现流域生态平衡的重要指标。本案的受理及处理,旗帜鲜明表明:一切主体必须依照法律和行政管理规定,合理利用和保护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长江流域生态系统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