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一些不法分子以“消费养老”为名招摇撞骗,用高额提成、返利等说辞诱骗老年人进入骗局。
基本案情
据悉,被告人陈某某与某某泰总公司总经理助理邓某某(已判刑)注册成立“贵州某某泰发展有限公司桐梓县分公司(以下简称某某泰公司)”。该公司在没有实体产业支撑的情况,打出“消费养老、消费致富”的口号,以“消费返利”为诱饵,要求参加者必须经会员推荐并交纳入门费才能成为某某泰公司会员,通过培训、授课等方式积极发展下线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会员人数或充值金额大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从事传销活动。某某泰公司的“经营”模式是:动态收益模式,根据发展会员的人数及会员投入金额获得一定比例的提成;静态收益模式,缴纳会员费成为会员后可每个工作日获得返利,获得返利金额以会员入门费及充值金额为标准按比例发放。
某某泰公司成立后,在桐梓县成立了多个报单点,并给予报单点工作人员抽成的方式,发展下级参与人员,涉案金额高达1904.57万元。陈某某非法获利8万余元。
判决结果
被告人陈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陈某某的非法所得人民币8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该案件因被告人陈某某不服上诉至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遵义中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官释法
本案中,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规定,以“消费致富”“消费养老”为口号,吸引参加者支付费用注册会员,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三级传销,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和金额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入会,实质是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告人陈某某涉案金额达1904.57万元,属情节严重,依法应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幅度内量刑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公诉机关提出在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至三万元的量刑建议恰当,应予以采纳。
常见的养老诈骗类型:
1.提供“养老服务”;2.投资“养老项目”;3.宣称“以房养老”;4.销售“养老产品”;5.开展“养老帮扶”;6.代办“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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