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家有一老如获至宝”,尊老敬老爱老本是传统美德,但近年来,针对老年群体的诈骗犯罪却呈现增长态势。各类诈骗团伙利用老年群体辨别能力不强、防范意识不足等弱点,通过抛出“投资理财”、“以房养老”、“婚恋”、“保健品”等诱饵,实施了诸多诈骗犯罪活动,让老年人防不胜防、苦不堪言。
近日,宝坻法院刑事审判庭
就审结了一起养老诈骗案件
承办法官最大程度挽回了
受害群众的经济损失
让我们一起了解一下吧!
案情概况
2009年,被告人王某某在担任某保险公司的保险业务员期间,使用李某(年龄为72岁)、杨某(年龄为73岁)二人的身份信息办理用于缴纳保险费用及收取保险收益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和存折后,为非法占有二人的保险收益,遂将李某、杨某二人的银行卡私自保存。
2016年至2021年期间,王某某在李某、杨某二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二人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在ATM机上先后从李某、杨某收取保险收益的银行账户内支取人民币8000元,用于其个人垫付他人保险费或个人消费支出。
宝坻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鉴于王某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得部分被害人谅解等情节,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8修正)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养老诈骗犯罪案件性质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严重侵害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近日,全国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部署会召开,会议要求依法严惩养老诈骗违法犯罪。
为帮助老年人识破诈骗陷阱,法官在这里提醒老年朋友们:
1、提高警惕,不泄露隐私信息
不在陌生、非正规的机构、网站填写个人姓名、电话号码、家庭住址等私人信息,妥善保护好自己的银行密码、身份证号码等关键信息。
2、保持理性,不贪图免费午餐
不被欲望蒙蔽双眼,不轻信他人口中的“免费午餐”,及时打消“一夜暴富”、“不劳而获”等侥幸心理。理性处理、使用个人钱财,多多听取身边朋友、家人的意见建议。
3、加强防护,安装反诈软件
建议安装“国家反诈中心APP”,多关注新闻报道、短视频普法以及社区法律宣传等内容,了解当前多发的诈骗手段和防护知识,提高自身安全防范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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