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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前恶意转移财产,行不通!

发布时间:2022-06-21 来源: 天津长安网 作者:佚名

  

  夫妻情感破裂,最终走向离婚。可在起诉的当天,共同买的房子却被丈夫卖了,夫妻共同财产该怎么算?

  小赵(女)与小钱(男)结婚后,夫妻二人全款购买了一处房产,登记在了男方名下。后来双方发生矛盾、感情破裂,小赵便起诉小钱要求离婚。然而,在小赵起诉当日,小钱与其父老钱前往房管部门签订协议,约定小钱以购房价1/4的价格将涉案房屋出售给老钱。

  两天后,涉案房屋变更登记至老钱名下,但老钱实际未支付房款,现涉案房屋由老钱夫妇居住。小赵以小钱、老钱恶意串通转移夫妻共有房屋为由,向法院起诉。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涉案房屋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属夫妻共同财产。老钱、小钱父子在小钱与小赵矛盾激化期间、小赵提起离婚诉讼之时,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不合理低价进行涉案房屋交易,对小钱与小赵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分、转移,且未实际支付房款,足以认定老钱、小钱在此次交易过程中的主观恶意。故涉案房屋买卖协议系双方恶意串通损害了小赵的利益,于是依法认定涉案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并判决老钱与小钱,将涉案房屋恢复登记至小钱名下。

  本案中,男方不顾夫妻感情,恶意串通己方父亲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女方及时通过法律手段维护了自身合法权益。法官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双方均享有平等的处分权,任何一方恶意转移财产,终将付出相应的代价。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原文链接:http://www.tjcaw.gov.cn/zf/zfsf/tjcaw-imcwipii853302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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