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民在购买车辆时仅与销售公司订立口头合同。糟心的是,车辆上路仅两周时间便出现事故。在此种情况下,车主还能依法进行维权吗?近日,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了审判。
彭先生通过微信与天津市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职员董某商讨购车事宜,并确定了所购车辆的型号和价格,但双方未签订书面购车合同。彭先生支付汽车首付款18000元,剩余购车款11万余元通过抵押贷款的方式支付。但汽车销售公司并没有将购车发票、合格证、保修手册等材料交给车主。
不久后,彭先生在驾驶过程中车辆发生左前轮脱落事故,汽车公司在未征询车主意见的情形下,擅自主张维修站维修,且事后未妥善保管维修时拆卸的旧件。涉案车辆维修完成后,彭先生认为案涉车辆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拒绝去维修站提车,双方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彭先生遂将汽车公司起诉至法院。
三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公司作为汽车销售商,订立和履行车辆买卖合同缺乏规范性。在涉案车辆发生质量争议后,没能积极深入调查事故成因、排查质量瑕疵;反而在未征得买方同意下,直接维修解决。公司对拆卸旧件未妥善保管,导致事后不能产生准确鉴定结果。基于以上原因,涉案车辆质量问题及程度无法查清;再结合该车辆在交付两周内即发生事故,以及对安全因素的必要重视,被告公司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车辆在交付时符合质量要求。
因此,三中院判决解除原告车主与被告公司之间关于车辆订立的口头买卖合同。被告公司向彭先生返还购车款128600元,并赔偿损失7500元。
本案是一起买卖机动车辆发生质量问题争议,在无法查明质量是否存在瑕疵的情况下,结合销售经营者过错情形,判决支持买方解除买卖合同、销售方返还购买款并赔偿买方损失。在销售经营者对涉案物品质量无法查明存在过错情形下,本案判决支持买方的诉求,不仅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也警示经营者规范销售经营行为。
与此同时,法官也提醒消费者,购买大额消费品,应签署书面买卖合同,索要发票、合格证等相关凭证,以便发生消费纠纷后有理有据、高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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