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讯通中心

欢迎加入法治调研网!

人员查询 车辆查询 调研选题 地方中心 介绍信查询

法治调研网

网站首页

时政快讯
法治聚焦
政法资讯
法治建设
法治服务
当前所在:首页 > 司法园地 > 认清消费陷阱 提高维权意识

认清消费陷阱 提高维权意识

发布时间:2022-06-21 来源: 天津长安网 作者:佚名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提高,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呈现出消费模式多样化、新型纠纷显著增加、处理难度加大等特点。为引导广大消费者认清消费陷阱,提高维权意识,近日,南开区法院发布一批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这些案例涵盖网络购物纠纷、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等类型,旨在通过“以案说法”的形式,引导消费者依法维护自身权益,也提示广大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共同营造良好消费环境,同时体现了南开区法院全力打造安全有序消费环境、公平诚信社会环境的信心和决心。

  网络购物“货不对板” 法院依法打击商家欺诈行为

  去年4月,陈诚(化名)在李萍(化名)经营的网络店铺花2950元购买了一部手机。4天后,陈诚收到手机,发现该手机并非商品介绍页面所承诺的“原装正品”。沟通过程中,李萍承诺该手机为“正品机”,支持到官方旗舰店验货。随后,陈诚通过多种方式对手机进行鉴定,显示该手机为组装机、扩容机。双方协商无果,陈诚诉至法院,要求李萍按照3倍价款支付赔偿金。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的有关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该案中陈诚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该案是法院依法打击网络购物市场中欺诈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近年来,随着消费平台的不断扩展,传统消费方式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网络购物占据市场销售份额较大比例。

  由于网络平台操作的虚拟性等客观因素,消费者购买商品只能通过询问经营者、浏览商品图片及简介来了解商品信息。该案中,商家在商品介绍页面承诺手机为“原装正品”,消费者基于对商家的信任购买手机,但收到的手机却“货不对板”。面对消费者的询问,商家仍未如实告知商品真实情况,法院由此认定经营者的虚假宣传行为构成欺诈,应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该案的依法审理,有利于打击经营者的欺诈行为,教育引导经营者诚信经营、依法经营,规范网络购物市场秩序,充分保护网购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逾期交房后违约金不到位 强制执行一分也不能少

  2020年6月,于涛(化名)与天津某置业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依约支付购房款4870800元。按照合同约定,天津某置业公司应于2020年9月29日前将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商品房交付于涛使用,但案涉房屋实际交付时间为2021年6月7日。

  法院判决,天津某置业公司向于涛支付因逾期交房产生的已付款利息及违约金154282.59元。后天津某置业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于涛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第一时间通过网络查控调查天津某置业公司名下财产状况,并线上冻结该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同时,多次与双方当事人沟通,确认案件执行标的,耐心做好释法析理工作,积极进行调解。

  法官多次前往天津某置业公司进行调查,并从企业信誉、法律后果、社会影响等多角度切入,与该公司相关负责人进行深入交流,督促其主动履行义务,确定履行方案。最终,该公司同意一次性给付全部款项,案件得以圆满执结。

  该案是法院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打击商品房销售市场不诚信行为,及时兑现消费者胜诉权益的典型案例。

  住房事关民生,是群众的基本生活需求,商品房销售者的侵权行为不仅损害消费者的财产利益,甚至侵犯其生存利益。该案的圆满执结,及时将消费者的“纸上权益”兑现为“真金白银”,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同时教育引导商品房销售者诚信经营,遵守合同约定,为维护商品房销售市场秩序稳定筑牢法治屏障。

  顾客购物时摔伤 经营者承担部分责任

  2021年6月,赵亮(化名)在天津某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超市购物时滑倒,随即报警。因双方当时未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赵亮自行前往医院就诊,当日诊断证明书载明:“左膝关节肿痛待查,左膝关节挫伤。建休3天。”赵亮为此花费医药费287.8元,打车费18.1元。

  几天后,赵亮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天津某商贸有限公司承担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营养费等费用。经法庭调查,超市地面确有一小块深色不明物体,赵亮因踩到该物体后滑倒,导致左膝着地,另外,监控录像显示,在赵亮滑倒前已有数人经过此地。

  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该案中,被告作为超市经营管理者,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的消费场所。从事发时监控录像可以明显看出,超市地面上确实存在一小块深色不明物体,结合原告提交的照片,足以证明原告确系因踩到该物体滑倒致伤。

  被告在一段时间内并未对事发路面进行及时清理,导致产生一定的安全隐患,未充分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同时,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安全通行有必要的认识,在其滑倒前,已有多人安全通行,故该案损害结果的发生,与其自身疏于对路面的观察有较大关联。因此,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和案情,酌定被告承担30%的侵权责任。

  该案是法院依法督促经营者等相关主体恪守安全保障义务,保障消费者生命健康权,同时秉持公正理念合理确定侵权责任比例的典型案例。该案例一方面通过“以案释法”,为消费者依法维权提供指引,引导其准确找到侵权主体和维权途径,另一方面,合理确定侵权责任比例,提示公众合法、适度维权,弘扬了人权与公正并举、法理与情理交融的裁判理念,有助于引领形成友善、文明的良好社会风尚。




原文链接:http://www.tjcaw.gov.cn/zf/zfsf/tjcaw-imcwipih9037168.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法制项目简介 本网招聘 本网概况 联系我们 会员服务 网站地图 免责声明 广告服务 投稿服务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法治调研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联系本网站索取稿酬。
北京中农时代农业技术研究院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法治调研网 fzdy.org.cn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56212745、010-53382908,监督电话:18518469856,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邮箱:qgfzdyzx@163.com  客服QQ:3206414697 通联QQ:1224368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