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西青区法院通过“云调解”有效化解了一起因“典当借款”引起的纠纷。
2019年5月,李某将某小区1602号、1703号、1704号房产抵押给天津市某典当有限公司,分三次借款,共计人民币80万元,月息费率为2%。这三次典当业务双方均办理了当票,并对房屋进行了不动产抵押登记。2021年5月,李某表示经济状况不佳,希望延期支付息费。鉴于李某为优质老客户,故某典当有限公司同意了李某延期支付息费续当的请求。2021年11月,李某明确表示无力支付本金及所欠息费。某典当公司认为此种情况属于“绝当”情形,故向西青区法院起诉,诉请依法判决并处置绝当物(即三处房产)。
西青区法院民二庭的三位法官承办该系列案件后,详细阅读了案件材料,并第一时间召开集中研讨会,对此类新型案件进行案情商讨。
通过解读《典当管理办法》、最高法《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和最高法《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等相关法律规定,以及阅读大量类案判例,三位法官认为,在当前审判实务中,应该承认典当借款这一借款类型的存在,并可以参照现行法律规定,按照一般民间借贷案件审理此类案件。
该系列案件中,原告某典当有限公司系领有营业执照且经批准设立的从事典当经营的企业法人,且双方办理了正规当票手续,可以作为典当行与当户之间的借款契约,属于借贷合同的性质,故可以认定原被告双方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经过与双方沟通,法官发现原被告仅在如何承担利息方面存在争议。为尽快定纷止争,法官积极主动与双方取得联系,耐心释法析理,最终让原被告达成一致意见,同意进行调解。
因本市正处于疫情防控关键时期,当事人无法到庭调解,故法官在征得双方同意后,1月30日,利用“互联网法庭”,进行线上调解,成功让当事人在网上笔录签字。
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李某偿还原告某典当有限公司当金80万及相应利息(以当金80万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如被告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有权以被告提供的抵押物(即三处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在欠款范围内优先受偿。
相关法律
1、《典当管理办法》第四十条:典当期限或者续当期限届满后,当户应当在5日内赎当或者续当。逾期不赎当也不续当的,为绝当。
2、《典当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当票是典当行与当户之间的借贷契约,是典当行向当户支付当金的付款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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