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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继承亡妻房产 男子将岳母告上法庭

发布时间:2022-06-21 来源: 天津长安网 作者:佚名

  

  女孩小雯(化名)身患癌症,男友小刚(化名)却不离不弃,在病重之际依然与其登记结婚。这个乍看颇为感人的故事,在女方去世一年后却迎来意想不到的“续集”:为争夺亡妻名下的一套房产,丈夫将岳母告上法庭,要求对涉案房屋依法析产分割,自己和岳母应各自继承50%……日前,东丽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经法院审理查明,涉案房屋购于2015年8月6日,房款41万余元是小雯的母亲以及姐姐支付。2017年9月4日,该房屋办理了权属登记,登记在小雯名下。

  2019年8月7日,小雯与小刚登记结婚。就在登记的前两天,双方签订了《婚前房产协议》,协议载明“涉案房屋是女方婚前财产,购买房产资金由女方母亲全款支付,婚后女方无论正常死亡还是非正常死亡,房产与男方无任何关系,房屋产权归女方母亲所有”。小刚、小雯均在协议上签字并捺印。

  而小雯在婚前就查出身患癌症,签订协议时已病重。婚后不到一年,2020年6月10日,小雯病故,没有留下任何遗嘱。涉案房屋现由其母亲居住,房屋钥匙、不动产权证书均在其母亲处。庭审中,小刚认可涉案房屋系小雯婚前个人财产,但主张《婚前房产协议》不应视为遗嘱,不符合法定的遗嘱形式,故应对房屋继承权进行分割。

  东丽区法院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本案中的《婚前房产协议》系小雯病重时与小刚登记结婚前签订,根据原、被告对当时签订原因及过程的陈述,小雯当时确在该协议上签字、捺印,且本案无证据证明小雯在订立协议时丧失意识能力或受胁迫、欺骗,故应确认此系小雯真实意思表示。

  《婚前房产协议》虽非典型遗嘱形式,但其中小雯预料到自己可能因病死亡以及在其死亡后对涉案房屋作出处理内容符合遗嘱实质要件,该协议明确载明了小雯对自己所有的涉案房屋在其死亡后指定归其母亲所有。

  其母亲系小雯的法定继承人之一,原告与小雯结婚后亦成为法定继承人之一,该协议与二人有直接利害关系,小刚认可该协议的真实性,并签名、捺印,且原、被告也未提出小雯在去世前对该协议中相关涉案房屋处分内容曾进行变更,故法院综合认定该《婚前房产协议》有效且部分内容具有遗嘱性质,根据小雯的意愿,在其死亡后涉案房屋应由其母亲全部继承。

  综上所述,东丽区法院判决涉案房屋由被告其母亲全部继承,后小刚不服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原文链接:http://www.tjcaw.gov.cn/zf/zfsf/tjcaw-iktzscyy209956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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