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安全是最大的民生、最基本的公共安全。近年来,北辰区检察院加强民生检察工作,不断拓展公益诉讼领域,凡是公共利益的热点、痛点、难点,都是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发力点。开展检察公益诉讼以来,该院已先后办理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公益诉讼案件40件,包含药品安全类案件、涉餐饮门店类案件、涉农贸市场类案件等,以实际行动守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拉网式排查
保障群众餐饮安全
到餐饮门店消费对老百姓来说已经是常事,但其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对“舌尖上的安全”造成隐患。2018年年初,北辰区检察院在办案中发现,辖区内某连锁餐饮门店在员工未参加体检的情况下,放任其从网上购买虚假的《天津市公共卫生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并安排上述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造成严重的食品安全隐患。
根据掌握的情况,北辰区检察院立即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对辖区其他连锁门店进行检查,核实是否有类似情况并及时进行查处。同时,依法责令发现问题的门店进行整改,给予警告,并视情况进行行政处罚。
这份检察建议得到相关部门高度重视。在北辰区检察院的督促下,相关部门对全区餐饮门店进行拉网式排查,确保类似问题不再发生。
常态化监督
严查外卖商家超范围经营
不想做饭、朋友聚会、周末加班……如今,“外卖”食品出现我们生活的许多场景里。但是,与在餐厅用餐不同的是,外卖平台上商户的营业资质和食品安全档案不会放在显眼位置,很多消费者也不会去关注,而部分商家正是利用这一“盲点”,随意更改经营资质。
比如某家门店经营范围为“销售饮料、酒”,而该门店却在外卖平台上出售“饺子、盖饭”等食品。“网络经营范围与公示食品经营不符、超范围经营等问题,存在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隐患。”今年5月,北辰区检察院检察官在履职过程中发现,一些外卖商家存在经营不规范的情况。检察机关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并进行诉前审查。随后,根据《行政诉讼法》及相关规定,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建议,要求及时对辖区内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超范围经营的行为进行处置。
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检察建议后,立即进行全面摸底排查,列出入网商家问题清单,采取督促平台自查、集体约谈、责令改正、警告等手段进行规范。在检察机关的监督支持下,行政主管部门与外卖平台建立了工作联系,以便开展有效的常态化监督。
深挖案件线索
斩断假药流通链条
用药安全是群众普遍关注的话题之一。物流行业快速崛起,为消费者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也被不法分子利用,作为假药的流通渠道。近年来,北辰区检察院在办案中不仅着眼在刑事方面打击销售假药违法行为,同时针对物流企业的监管漏洞问题,开展行政公益诉讼,督促相关部门加强对物流企业的监管。
2018年年初,北辰区检察院在办理一起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的犯罪团伙案件中发现,该案中大量假药系通过快递发往全国多地。经查,北辰区某物流网点对寄件人身份不做核实,在快递单上注明的货物以“日用品”“文具”代替“药品”,甚至有快递员工与制售假药的人互相串通,为邮寄假药提供便利。对此,检察机关公益诉讼部门就该案存在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隐患及治理方案进行了分析研究。
“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依照《邮政法》的相关规定,对涉案快递企业依法进行查处。”“在日常执法工作中,加大对快递企业的监督管理,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处理,促进快递企业守法、诚信、安全经营。”经市检察院审批,北辰区检察院向相关部门制发了诉前检察建议,要求其对药品寄递相关活动履行监管职能,同时对已销售的假药进行排查、管控,防止社会危害进一步扩大。
收到检察建议后,相关部门高度重视,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认真履行对快递企业的监管职责,积极联系涉案药店所在地的药品监管部门,确认监管事权,发函告知案件情况,由其对已销售的假药进行具体处置,最大限度保障群众用药安全。
回应群众关切
依法落实“从业禁止”
近年来,北辰区检察院不断加大工作力度,深入排查涉及食品药品安全刑事案件,对刑事审判结束但危害公益隐患犹存的问题依法启动公益诉讼程序,督促行政机关继续履行职责,积极回应群众关切。
2017年,检察官在履行职责中发现,张某因持虚开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从河北省泊头市购进肉类并在本市销售,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禁止在三年内从事肉类经营活动。然而,该案判决后,张某的经营许可证照仍有效,且其有成熟的进货销售渠道,“从业禁止”的判决并没有落到实处。
“该案背后潜藏社会风险和食品安全隐患。”检察机关将该案作为公益诉讼案件进行审查。检察官多次主动与相关单位进行沟通,并通过诉前检察建议要求相关单位依法对张某进行行政处罚,取消其市场主体资格,对涉事市场重点进行检查,消除危害群众的食品安全隐患。同时,就该案暴露的泊头市不经检疫虚开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问题向当地有关部门制发了检察建议,要求整改。收到检察建议后,两地相关单位高度重视,先后在一个月内向北辰区检察院回复了整改情况。检察机关通过公益诉讼,督促行政执法机关充分履职,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下一篇:给朋友公司安排“订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