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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造河湖环境治理新模式

发布时间:2022-06-21 来源: 天津长安网 作者:佚名

  

  “农村养殖户周边粪污污染是现阶段亟需解决的难题。污染物处理设施缺失、设备落后,行政机关监管缺失、职能‘模糊’不明确等,都造成污染问题一直没能得到有效治理。”今年3月,宁河区检察院针对一起农村养殖户粪污污染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召开公开听证会。听证会上,检察院与相关部门搭建沟通平台,明晰各单位职责,齐抓共管、形成合力,依法治理水污染问题。

  为加强公益保护,将政法队伍教育整顿转化为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实践,宁河区检察院从检察公益诉讼职能出发,进一步落实“河(湖)长+检察长”工作机制,加强检察机关与相关部门协作配合,不断推进河湖湿地管理保护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常态化开展“回头看” 强化公益诉讼案件后续监督

  河湖水生态环境和水资源保护公益诉讼案件办理时,往往要面对“多头管理、治理进展缓慢”等问题,为此,宁河区检察院采取“回头看”的方式对案件进行回访,强化公益诉讼案件后续监督效应。

  在“农村养殖户粪污污染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听证会后,宁河区检察院邀请区河(湖)长办、部分街镇政府代表召开“检察长+河(湖)长”工作机制推进会暨公益诉讼案件回访座谈会。

  会上,宁河区检察院副检察长介绍了该院办理河道污染公益诉讼案件的总体情况,详细讲解了检察公益诉讼的职能定位,以及与行政机关的协同共治关系,同时表示此次会议旨在听取各部门意见建议,充分了解案件办理成效和社会影响力,从而助推工作开展方式方法进一步转变。

  

  区河(湖)长办、各街镇政府代表展开热烈讨论,并表示将大力支持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主动作为、积极履职、接受监督,并希望检察机关在现有的联络机制的基础上构建更加完善的共同协作机制,针对历史遗留问题、农村环境治理的难点等提供更多的法律支持和帮助。

  之后,宁河区检察院通过向宁河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桥北街道办事处制发检察建议,副检察长实地走访检查整改进度等方式,督促污染治理工作落实落地。

  通过回访行政机关、涉案人员,查看案件现场,召开现场办公会等方式,宁河区检察院及时了解污染问题是否得到有效治理,确保群众利益得到最大限度保护。

  自“检察长+河(湖)长”机制建立后,宁河区检察院共受理河道环境保护公益诉讼案件26件,制发诉前检察建议26件,行政机关回复率、采纳率100%,为实现宁河区“大水大绿大美”生态目标贡献了检察力量。

  构建联合工作机制 凝聚生态环境保护合力

  

  在加强督促指导,实现“河(湖)长+检察长”工作机制全覆盖的基础上,宁河区检察院还与相关部门建立办案协作机制,形成生态环境保护合力,共同维护河(湖)生态环境安全。

  今年年初,该院通过排查案件线索,成功帮助调解一起涉及河道管理案件。在该案中,宁河区苗庄镇一处河道发生违法取土的行政违法案件,相关部门要求立即恢复原状。涉事当事人表示愿意恢复,但在如何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怎样恢复、如何最大限度挽回损失等方面存在实际困难。

  检察官在充分了解情况后,从法律监督的角度出发,对标政策法律红线,依托行政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从环境保护、河堤安全、农民经济利益保护等角度提出解决建议,提供法律思路。

  该院与区河(湖)长办建立了问题线索和办理情况互相移送机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准确、快速反应,有效流转处理;搭建多家职能单位“面对面”商议平台,协调行政机关将问题厘清汇总并实时跟进,直至问题解决。面对跨行政区域执法难、治理难等问题,联合唐山市玉田县检察院出台《关于建立蓟运河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协作工作机制的意见》等。

  宁河区检察院还充分运用磋商、联合巡查、现场办公等多种方式,建立信息共享、线索移送、调查取证协作等常态化制度,务求保护河流生态环境的工作取得实效。如今,辖区内一批突出问题得到了依法妥善解决,水域保护与环境治理水平持续提升。宁河区检察院通过创新机制引领,以“检察蓝”守护好“生态蓝”。




原文链接:http://www.tjcaw.gov.cn/zf/zfsf/tjcaw-iktzscyx118932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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