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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辰首例袭警者被判徒刑十个月

发布时间:2022-06-21 来源: 天津长安网 作者:佚名

  

  配合警方依法执行职务本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可总有一些人视法律如儿戏,公然挑衅警察执法的权威。近日,北辰区法院对被告人关某袭警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关某有期徒刑十个月。该案是今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以来,北辰区法院判处的该辖区内首例袭警罪案件。

  北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3月9日7时许,天津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报警称:天津市北辰区某小区狗吠扰民。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青光派出所指派民警刘某、辅警田某赶至现场处警。期间,被告人关某拒不配合民警执行公务,持金属盆等物体打砸民警,并对民警及辅警进行撕扯、抓挠。

  北辰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关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行为,已构成袭警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法院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等情况,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配合人民警察执法是公民的应尽义务,在遇到民警执法时,大家务必积极配合,敬畏法律,切勿因一时“脑热”令自己追悔莫及。

  法律链接

  今年3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修改为:“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首次将暴力袭警行为单独列罪,明确细化袭警行为并分别设置法定刑,最高刑由三年变为七年。

  “两高一部”《关于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强调,要准确认识袭警行为对于国家法律秩序的严重危害,不能仅以造成民警身体伤害作为构成犯罪的标准,即无需致伤也可以构成袭警罪,且指导意见明确了使用凶器或者危险物品袭警,驾驶机动车袭警,造成民警轻微伤或警用装备严重毁损,造成多人围观、交通堵塞等袭警行为一般不得适用缓刑。




原文链接:http://www.tjcaw.gov.cn/zf/zfsf/tjcaw-ikqciyzm212867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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