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盲盒笔竟然是仿冒商标的产品?知识产权调解员释法说理调和矛盾

发布时间:2022-06-21 来源: 上海政法综治网 作者:佚名

  

   2022年3月1日是《上海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施行一周年,静安区司法局遵循“严保护、大保护、快保护、同保护”的原则,积极开展知识产权调解工作,依法依规、快速有效化解知识产权纠纷,营造绿色健康的法治营商环境。

  

   案情简介

  

  河北某某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在2021年底,发现上海市静安区某某文具商店销售的一款盲盒笔仿冒了自己的注册商标,该公司代理律师采取公证购买方式获得侵权产品后,对购买过程进行了证据保全后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认为涉案金额不大,案情不复杂,建议走调解途径。

  

  调解过程

  

  上海市静安区知识产权人民调解委员会接到申请后立即展开调查。经电话沟通,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立即停止销售侵犯申请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并赔偿申请人的经济损失以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3万元。在致电被申请人上海市静安区某某文具商店进行核查时,被申请人表示对自己商店销售该产品是侵权行为并不知情,并且销售利润微薄,申请人要求的赔偿金额过高。调解员在了解情况后请双方当事人进行现场调解。

  

  2022年1月18日下午,双方当事人来到我区知识产权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申请人代理律师任某某出示了相关证据:涉案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范围、注册商标有效期以及购买侵权商品的证明。并且再次申明了相关要求。

  

  被申请人某某文具商店代理人吴某某听到任某某提出的赔偿要求后情绪突然激动起来,她表示文具店不知道涉案产品侵犯了申请人的商标权,一共只进货了一盒产品,且尚未完全出售。虽然进货单据没有保存,无法提供具体供应商,但该盲盒笔是2021年下半年从正规渠道进货的,从调委会了解到产品侵权后已停止售卖,截止下架前一共盈利一百余元,赔偿额高于5000元无法接受。

  

  调解员在仔细看过申请方列出的3万元具体明细后表示,有一些费用此阶段并未支出,赔偿金额可以是降低的。任某某随后表示,不考虑诉讼费用,侵权赔偿可降至1.8万元。但是吴某某仍然觉得侵权赔偿额太高,不愿接受。

  

  此时,调解陷入了僵局,调解员请双方当事人先冷静一下。告知吴某某,经调解员事先调查了解,该文具店售卖涉案产品的行为的确侵犯了申请人河北某某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的商标权,根据申请人提供的公证书,涉案产品的商标和申请人注册的商标的确存在差异,涉案产品商标系仿冒商标,且被申请人确有销售行为并已盈利,又无法提供进货单据,证明进货渠道,若调解失败进入司法程序,仍然需要进行赔偿。吴某某听后表示,今天来调委会就是商量赔偿金额的,但是,文具店是小本经营,且法人是残疾人,涉案产品已进行下架处理,销售一共盈利160元左右(含成本),赔偿金额1.8万元还是过高。调解员听到该文具店赔偿确有困难,于是向任某某提议,根据被申请人的态度和经营状况,是否可以降低赔偿额至一万元。经过调解员的几次协调,双方达成了和解,被申请人当场支付了赔偿额。

  

  案例评析

  

  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认真调查纠纷事实,厘清矛盾纠纷焦点,运用法律规定分析双方利害关系并结合实际状况开展专业调解工作,考虑到被申请方法人为残疾人,以及该文具店涉案产品盈利数额不高,在法理兼容的基础上给予了中肯建议,经过与当事双方的几轮调解,最终将此次商标权纠纷成功化解。

  

  除了知识产权人民调解调委会,我局还联合静安区市场监管局(区知识产权局)在辖区内5个街道及市北高新园区设立了6家知识产权调解工作室,制定《静安区知识产权纠纷联动调解工作制度》,为解决知识产权纠纷提供了安全、稳定、公正、优质的调解环境。接下来,我区将会继续深化人民调解机制,加强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加大知识产权保护法治宣传,营造有利于创新创造的法治环境。


原文链接:http://www.shzfzz.net/node2/zzb/n4484/n4490/n4510/u1ai16299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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