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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无证运营被处罚诉“曹操出行”,法院这样判

发布时间:2022-06-25 来源: 中国长安网 作者:佚名

  北京一网约车司机从平台接单将乘客送至环球影城后,遇到交通执法。因车辆没有网约车运输证被罚款1万余元。事后,司机郑先生将曹操出行APP的运营商起诉。6月21日北京朝阳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审理认为,曹操出行的运营商负有审核义务,派单行为属于履行合同不当,判决其全额赔偿郑先生已缴纳的罚款。

  

  今年2月23日,网约车司机郑先生从曹操出行APP接单,驾车将乘客送至北京环球影城后,行至环球影城落客区时遇到执法人员检查。因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郑先生被通州区交通局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郑先生支付罚款后,将曹操出行APP的运营商告上了法院。郑先生认为,由于被告公司不合规却给他派单才造成他的经济损失,因此要求被告承担罚款。

  但平台运营商却认为,曹操出行平台不是车辆所有方,注册时司机需要勾选协议,作出符合相关要求的承诺。平台已经尽到提示义务,郑先生应自行承担责任。

  庭审中,郑先生表示,他是通过被告的加盟商提交材料进行注册的,没有看到被告的提示事项。注册网约车时,他已把所有材料交给了被告的加盟商,不知道还需要运输证。郑先生自2021年12月与被告公司建立合同关系,他说,直到自己被处罚时他才知道开网约车还要运输证。

  法院审理认为,无论原告通过何种方式提交资料,最终的审核权仍然归属于网约车平台,因此不能以此免除被告的审核义务。被告作为格式合同的制定方,未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原告从事网约车所需资质等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相关条款不能成为免责事由。

  此外,网约车平台会从乘客支付的车费中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如允许平台仅收取费用,却不对司机和车辆承担审核的后果,显然属于权利义务不对等。

  因此法院认为,被告作为平台运营方在未发现原告提交的资料不符合网约车的运营条件下,仍向原告派单,属于履行合同不当,应当赔偿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据此,法院判决被告全额赔偿郑先生已经缴纳的罚款。


原文链接:http://chinapeace.gov.cn/chinapeace/c100007/2022-06/23/content_1263960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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