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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客浴室触电身亡 二房东获刑并赔偿153万元

发布时间:2022-06-25 来源: 广东政法网 作者:佚名

二房东出租“带病”房屋,导致租客触电身亡,相关法律责任谁来承担?近日,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件,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2017年7月起,吴某某承租了龙华区城中村的某栋楼房用于转租。其间,社区工作站要求吴某某对该楼栋电路进行检测整改,但吴某某为节省开支,未按要求委托有资质的电路公司对电路进行整改,而是雇佣持伪造电工证的电工陈某某简单实施整改工作。

后社区工作站经检测发现该楼栋电路仍不符合安全标准,同时该楼栋其他租客也频繁反映房间出现断电、漏电问题,吴某某在明知用电安全不达标的情况下,仍未对该楼栋进行有效整改并继续出租。

2021年11月24日0时许,居住在该楼栋705室的廖某某在洗澡时触电身亡。经勘查检测,该楼栋602室因超负荷用电导致电表击穿,由于楼栋总开关失去漏电保护功能,无法切断电源,致使地线带电,最终导致廖某某在准备洗澡并触碰热水器时出现触电事故。

2021年12月1日,被告人吴某某投案自首,后与被害人的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向被害人家属共计赔偿153万元,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吴某某表示谅解。被告人吴某某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法官说法:

近年来,城中村浴室触电亡人事件在各地时有发生,部分案件通过民事途径解决,由出租屋业主或管理人对被害人进行赔偿。但出租屋安全事故并非都能“赔钱了事”,出租屋业主及管理人如不履行用电安全管理义务,除了承担民事责任外,还有可能面临刑事处罚。

本案中,作为出租屋实际管理者的被告人吴某某收到电路整改通知后,明知涉案房屋存在用电安全隐患而未进行有效整改,未预见到可能会发生人员触电死亡的严重后果,其主观上对危害后果的发生具有过失。同时,由于整栋楼房未按要求正确接地线,在用电量过大发生漏电时,楼内漏电保护开关失效,未能有效切断电源,导致楼栋住户均处于危险状态,危害公共安全,且导致一人死亡,因此被告人吴某某的行为构成了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法治网)


原文链接:http://www.gdzf.org.cn/zwgd/202206/t20220624_109837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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