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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懈追击终将其抓获!男子潜逃27年落网,如何判定其罪名?

发布时间:2022-06-29 来源: 中国长安网 作者:佚名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时间能改变人的样貌,却无法改变犯下的错。近日,云南省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广辟线索,顺线追踪,通过不懈努力,抓获一名潜逃27年的越狱逃犯王某。

  

  案情:翻墙潜逃27载

  1992年,当时年仅23岁的贵州籍犯罪嫌疑人王某因犯盗窃罪、抢劫罪、拐卖人口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1995年9月的一天夜里,在省外一监狱服刑的王某翻墙脱逃。王某越狱后,监狱和警方多次追捕均无功而返。

  今年5月19日,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王某疑似在红塔区活动。经过缜密细致的分析研判,警方最终确定该人即为在逃27年的王某。

  该局侦查打击中心立即制定抓捕方案,5月25日上午,王某在红塔区某出租屋内被抓获。对1995年脱逃的事实,他供认不讳。

  据王某交代,逃亡的这些年里,他隐姓埋名,不敢暴露身份,曾先后辗转偷渡到泰国、缅甸等地谋生,后又到玉溪市红塔区以打零工为生。逃亡的日子里,他干着最脏最累的活,却收入微薄,返家看望亲人更是一种奢望,过得十分艰难。

  提醒:不管逃多久都难逃法网

  警方正告在逃犯罪分子:虽然时间一天一天过去,但不要妄想脱逃法律的制裁。只要触碰了法律的底线,不管逃多久,无论跑多远,都难逃法网。

  转眼过去27年,王某由当年的年轻小伙变成五旬老汉,却依然被抓获。所以在逃犯罪分子不要心存侥幸,认为时间一长,民警不会再追捕,殊不知逃到天涯海角也枉然。

  释法:构成脱逃罪和原来所犯罪行数罪并罚

  王某1992年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进入监狱服刑后,其不思悔改,不安于服刑改造,却在1995年9月的一天夜里,从监狱里翻墙脱逃。那么,当他再次被抓获,会面临加重刑罚吗?

  对此,民警表示,答案是肯定的,而且被重新抓获后会被数罪并罚。因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里有一条罪名叫“脱逃罪”,是指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从羁押和改造场所逃走的行为。构成脱逃罪被抓获后,会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和原来所犯的罪行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构成累犯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六条关于【脱逃罪】有明确规定: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脱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关于【劫夺被押解人员罪】规定,劫夺押解途中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该法第三百一十七条关于【组织越狱罪】规定,组织越狱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关于【暴动越狱罪、聚众持械劫狱罪】规定,暴动越狱或聚众持械劫狱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九条关于【追诉期限的计算与中断】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该案中,当地检察机关应对王某予以追诉。王某脱逃犯罪持续27年之久,脱逃罪是呈继续状态的犯罪。王某一直在逃,他的行为是一种连续或继续状态,由此推理,只要没有被抓到或没有自首,脱逃行为人就一直在犯罪状态之中,即犯罪行为没有终了。

  所以无论脱逃人脱逃时间多长,哪怕40年、50年甚至因老迈行动不便,只要被抓到,都要追诉他的脱逃罪。同时,法院法官在量刑时会将王某在监狱未执行完的刑期和脱逃罪的刑期综合考虑,数罪并罚,合并予以判刑。

  (云南政法融媒体中心)


原文链接:http://chinapeace.gov.cn/chinapeace/c100061/2022-06/27/content_1264114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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