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4日,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联合发布《关于敦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及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犯罪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向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等违法犯罪行为“亮剑”。
《通告》指出,凡是在全市法院立案执行而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十日内,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向执行法院如实报告财产,同时提供相应的财产权属证明、财务会计凭证等证明材料;自《通告》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对于不如实报告、虚假报告或者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凡是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依法纳入失信名单,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名单库,并通过公共场所LED屏幕、电视台、报刊、网络、微信公众号等全方位予以曝光。凡是纳入失信名单的被执行人及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及影响义务履行人,一律限制高消费;有护照的,一律限制出境。
《通告》明确了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及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及影响义务履行人,执行法院将根据情节轻重,依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予以罚款、拘留。其中第七条列举了十二种涉嫌拒执犯罪的情形,明确被执行人、协助义务人、担保人违反了其中情形之一,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执行法院将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通告》将以往散见于最高法关于财产申报,限制高消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了整合、凝炼和概括,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和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