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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溪法院调解撤诉一起明星肖像权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2-07-13 来源: 福建长安网 作者:佚名

  (记者 林扬阳 通讯员 谢晓凤) 日前,安溪法院成功调解撤诉一起明星肖像权纠纷案。该案原告为知名艺人柴某,被告为福建泉州某公司。

  2021年10月,柴某发现福建泉州某公司未经其同意,擅自在“拼多多”平台运营的“某服饰店”中使用柴某肖像的图片用于商品的宣传销售。柴某认为,福建泉州某公司的行为已侵犯其肖像权,遂诉至安溪法院,请求判令福建泉州某公司立即删除涉嫌侵权的链接及图片,停止侵害,并在报纸上刊登公开致歉声明,向柴某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成本共计11.3万元。

  安溪法院湖头法庭谢法官在接到该案后,及时与福建泉州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某电话联系核实原告方主张的侵权事实情况,陈某在电话中表示侵犯肖像权情况属实,将立即删除侵权链接及图片等,并表示其长期在外,受疫情影响无法到庭参与调解,希望法院及时介入主持以便与柴某达成庭外和解。获知福建泉州某公司有强烈的调解意愿,谢法官又及时与原告方联系,向其反馈被告的调解意愿,并向其告知被告已及时删除侵权链接、图片等情况。原告方在感受到福建泉州某公司的调解诚意后也主动表示愿意与福建泉州某公司进行调解,但双方对侵权赔偿款的数额有较大分歧。

  考虑到双方对经济损失的认定上分歧较大,谢法官庭前通过阅卷、与双方当事人沟通等方式进一步了解侵权的详细情形。因柴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本次侵权造成的实际损失数额,或福建泉州某公司使用其肖像所产生的经济利益,法官在此基础上加大调解力度,并就柴某的知名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对柴某造成的影响、当前的市场因素等情况向双方当事人释法明理,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庭外和解,由福建泉州某公司一次性支付柴某经济损失9,500元后,柴某撤回起诉。双方就此达成庭外和解,握手言和。

  值班编辑:林少颖 审核:方琮 高奇


原文链接:http://www.pafj.net/html/2022/fazhijianshe_0712/2049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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