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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泉港区法院全省首创执行“两书一函”制度

发布时间:2022-07-13 来源: 福建长安网 作者:佚名

  (记者 林扬阳 通讯员 刘一震) 日前,泉州市泉港区法院为主动履行的被执行人湖北某建设公司出具了《主动履行证明书》,为其经营发展扫除信用障碍。记者获悉,今年4月以来,泉港法院在涉企执行案件中不断创新执行工作方式,全省首创“两书一函”制度,这是制度实施后该院出具的首份《主动履行证明书》。

  据悉,“两书一函”,即在涉企执行案件中,企业被执行人有主动履行意愿但履行能力欠缺的,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执行和解建议书》,引导当事人强化沟通协调、促进执行和解,以最大限度减小对企业被执行人生产经营的负面影响,促进案件双方当事人“双向共赢”;对积极主动履行完毕的企业被执行人,出具《主动履行证明书》,帮助企业被执行人修复社会评价,正向激励“守信”行为,助推诚信风尚;对符合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企业被执行人,发出《失信警示函》,督促其履行义务。

  泉州某建材公司与湖北某建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组织调解,湖北某建设公司应支付泉州某建材公司货款151.5万元。案件进入执行阶段,经承办法官沟通后,湖北某建设公司积极主动履行,短短10天将执行款项通过法院顺利转入申请人公司的账户。执行法官在确定湖北某建设公司履行完毕后,迅速向其出具了《主动履行证明书》,对该公司主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予以证明。

  据了解,此前,该院还向未能履行还款义务的被执行人江苏某建筑公司发出《失信警示函》。被执行人收到《失信警示函》后,第一时间联系执行法官表示愿意配合法院执行,但因受疫情影响,企业资金周转存在一些困难,承诺要在2个月内分期履行完毕。执行法官随即向申请人福建某建材公司发出《执行和解建议书》,并就暂缓纳入失信名单、分期履行等事项与双方当事人进行反复沟通协调。最终,福建某建材公司对被执行人遇到的困难予以理解,采纳了法院提出的相关建议。6月28日,江苏省某建筑公司依约向法院缴清了最后一期款项。至此,该案妥善执行完毕。

  值班编辑:林少颖 审核:方琮 高奇


原文链接:http://www.pafj.net/html/2022/fazhijianshe_0708/2037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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