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今社会,我们有时出于人情世故常替亲朋好友作出各种承诺。但当涉及资金往来,第三人向债权人承诺若债务人违约未能及时还款,由其替代承担还款责任的承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近日,息烽法院小寨坝人民法庭就处理了这样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2017年3月,杨某之子向冯某赊欠家具货款共计5800元,约定于春节前还清,并出具借条由冯某收执。此后,杨某之子先后偿还欠款2800元,之后便不再偿还剩余货款。在冯某催讨过程当中,杨某于2021年2月向冯某出具借条,载明将其子所欠3000元货款转移到自己身上,并约定于当月月底全部归还,但期限届满后仍未按时归还。2022年6月,冯某将杨某诉至法院,请求偿还欠款。
收到起诉材料后,小寨坝人民法庭干警立即与杨某进行沟通,向杨某说明相关法律规定,通过法庭干警耐心的释法说理,杨某从开始自认为债务与其无关,不愿履行还款义务转变为愿意偿还债务,最后杨某清偿了全部所欠债务,本案得以圆满解决。
法官说法
本案中,原告与杨某之子之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经原告催讨,被告杨某明确表示愿意代替其子偿还尚欠原告的所有货款,并出具借条一份交于原告收执,原告对此亦无异议,双方对债务转移已达成合意,原告有权要求杨某偿还其子所欠剩余货款。
法官在此提醒广大群众,第三人向债权人作出还款承诺,自愿承担原债务人的债务,并征得债权人同意的,应认定该承诺属于债务转移,债权人有权请求新债务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履行还款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