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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圈转发图片当心惹官司

发布时间:2023-05-19 来源: 辽宁长安网 作者:佚名

  很多人在刷微信朋友圈时,遇到好的表情包、图片、文章时,忍不住进行保存并转载分享,殊不知转载分享的同时,你有可能侵犯了他人的知识产权。

  近日,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受理因微信公众号转载图片被诉侵权案件,法院最终认定该单位应停止使用涉案侵权作品,并赔偿经济损失。

  “兔大爷爷”(谢某)于山东泰安使用PHOTOSHOP软件创作了《男孩妈妈1》《男孩妈妈2》《男孩妈妈3》《男孩妈妈4》共计4幅美术作品,并在2015年6月24日将上述美术作品首次发表于其微信公众号上。2022年3月7日,“兔大爷爷”发现某单位于2015年7月5日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表的文章《【开讲啦】男孩也是小棉祅》使用了上述享有著作权作品共计4幅,但未给署名、未向其支付报酬,故以某单位侵犯了其对该漫画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诉至古塔区法院。

  被告某单位认为,其微信公众号上的图片是在互联网上搜集,原始图片上并没有“兔大爷爷”的水印,且其微信公众号不具有营利性,也没有将此作品用于商业用途,转载行为也未给该单位带来商业利益,同时此文章阅读量较少,该单位在确认“兔大爷爷”的确是此篇漫画作品的作者后及时删除文章,不应赔偿原告任何损失。

  法院认为,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必须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除了法律有明确规定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的情形,使用他人作品必须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目前我国著作权法使用的是明示许可制度,即作者明确表示可以随意使用才能用,即使没有版权声明或版权声明遗失,都不代表默许公众随意使用。最终,本案经古塔区法院调解,某单位知晓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兔大爷爷”对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同意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古塔区法院自集中管辖知识产权案件以来,发现在审理的案件中,因微信公众号转载文章、图片被诉侵权的案件较多,侧面反映出人们对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普遍缺乏了解。

  法官提示

  放在个人微信公众号里,不管你只有1个粉丝还是有100万粉丝,只要你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在个人公众号上对外发表的,就不属于个人合理使用范围。

  在微信朋友圈,看到好的图片、文章就随手保存下来,并在个人微信公众号上转发分享,以上行为都可能构成侵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的重点是传播,即只要以公之于众的方式展示在开放性的、不特定的任何人均可以浏览的网络平台上,使公众可以在个人选定时间、选定地点获得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就构成侵犯了他人的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

  

  豁免条件是合理使用,但即使构成合理使用,也仍应当指明作者的姓名或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原文链接:http://www.lnfz.cn/news/607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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