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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综合履职 不断推动未成年人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发布时间:2023-06-04 来源: 吉林省长安网 作者:佚名

  深化综合履职

不断推动未成年人检察工作

高质量发展

  

  

检察机关作为参与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全过程的政法机关,需要准确把握新时代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新要求,推进未成年人“四大检察”综合履职,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涉未成年人案件,把检察司法保护做深做实,促进“六大保护”走深走实,倾情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党的二十大擘画了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宏伟蓝图,站在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时代新人的高度,提出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保障儿童合法权益。全国检察长会议提出以检察工作现代化服务中国式现代化的目标任务,对检察履职提出新的更高要求。全国检察机关学习贯彻全国两会精神电视电话会议指出,要坚持“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实现办案质量、效率与公平正义的有机统一。检察机关作为参与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全过程的政法机关,需要准确把握新时代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新要求,推进未成年人“四大检察”综合履职,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涉未成年人案件,把检察司法保护做深做实,促进“六大保护”走深走实,倾情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深刻认识未成年人检察

综合履职面临的更高要求



深化未成年人检察综合履职,对于提高未成年人检察工作质效,全面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等具有重要意义。



(一)深化综合履职,是贯彻落实党中央未成年人保护决策部署的根本需要。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深刻指出“培养好少年儿童是一项战略任务,事关长远”。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下称“两法”),确立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构建了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司法“六大保护”新格局,赋予检察机关对涉及未成年人的诉讼活动和未成年人重新犯罪预防工作等开展法律监督的职责;《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要求强化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完善专业化与社会化相结合的保护体系。2022年10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听取和审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开展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情况的报告,赋予检察机关更重责任,提出新的更高要求。检察机关落实党中央赋予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更新更重的责任,必须从“国之大者”的战略高度,深入思考、谋划如何更好履职、怎样科学履职的基础性问题,综合履行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职责,充分释放未成年人检察制度效能,切实提高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水平。



(二)深化综合履职,是新时代未成年人司法规律的内在要求。进入新时代,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快速发展,呈现鲜明的时代特征和中国特色。我们更加注重双向保护,从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向依法惩治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保护救助未成年被害人并重;更加注重特殊、优先保护,从强调宽缓化处理向精准帮教和依法惩治并重,促进涉罪未成年人的“再社会化”;更加注重综合保护,从传统的刑事检察向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并重,发挥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整体效果;更加注重诉源治理,从“案结事了”向“治已病”与“治未病”并重,推进解决未成年人保护的源头性、根本性问题;更加注重协同保护,从“单兵突进”履行检察职能,向依法监督以“我管”促“都管”并重,更加注重检察司法保护与其他保护的衔接。这些都表现出权益保护多重性、职责功能多元化,需要进一步适应未成年人司法发展趋势,实现检察职能有机贯通,内外联动、相互协调。



(三)深化综合履职,是强化未成年人检察监督的实践路径。从总体上看,未成年人检察监督是适应新时代发展需要的,特别是未成年人检察业务集中统一办理改革,强化了综合保护实效。但与党中央要求相比,同人民群众对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更高期待相比,还存在不充分不平衡的问题,主要表现在: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的引领作用发挥不够;未成年人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履行与刑事检察存在“代际差”;未成年人检察监督治理存在同质化、碎片化现象,等等。解决这些问题,需要检察机关“立”“破”并举,统筹运用各项检察职能,发挥“集中”优势和“统一”便利,推进综合履职,提升未成年人检察监督水平。



准确把握未成年人检察

综合履职的基本内涵


未成年人检察综合履职是履职理念、方式、体系的优化和发展,是未成年人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实践路径,有着特殊的要求和内涵。



(一)一体履职。检察一体是检察机关的基本组织原理,强调检察工作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从纵向看,坚持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领导和业务指导。从横向看,未成年人检察部门集中统一履行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不同业务部门之间协作配合,形成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统一整体。



(二)强化监督。深刻认识“两法”赋予检察机关对涉及未成年人的诉讼活动和重新犯罪预防等监督职责,依法全面监督、主动监督,既加强对涉及未成年人诉讼活动的监督,又加强对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未成年人利益受到侵害的监督,加强对侵犯未成年人公共利益的监督。



(三)全面保护。一些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或受到伤害,往往与其民事、行政权益得不到保障有关,因此,在办理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维护诉讼权益的同时,需要同步维护未成年人民事、行政权益。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有力拓展了未成年人检察司法保护的领域,综合运用多种检察职能,优化履职方式,注重用最小化的检察资源实现最大化的保护质效,促进检察保护与政府、社会保护等既各司其职,又有益补充,使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既有“硬手段”,又有“软环境”。



明确未成年人检察

综合履职的基本路径



未成年人检察综合履职是一项系统工程,应当从价值理念、履职模式、综合配套等方面进行系统性调整,以更好发挥综合履职质效。



(一)坚持理念引领,全面贯彻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



1.树立系统履职观。强化系统思维,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一体落实到未成年人检察的理念、政策、制度、措施层面,从而对未成年人检察履职的主体、要素、环节等进行系统优化,实现整体大于部分之和的功效。注重从检察工作的整体性出发,推进未成年人检察履职方式调整,加强检察职能耦合,防止将综合履职等同于将各项检察职能齐头并进、简单叠加。



2.树立依法履职观。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具有抽象性、不确定性,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了六个方面具体要求,要将相关要求具体化,吸收运用到未成年人检察工作规范中,与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衔接配套。检察机关在司法办案中要自觉适用,并监督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的一体落实,全面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3.树立能动履职观。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具有开放性,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领域广泛,修订后的“两法”对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扩权赋能”,要更加注重发挥检察机关主观能动性,最大程度释放制度效能。坚持以未成年人为中心,尊重未成年人的主体地位,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未成年人司法保护问题。



(二)推动模式转型,统筹抓好司法办案与保护治理



1.注重惩治依赖向精准施策转型。一是注重刑事政策系统集成。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犯罪具体个案的特殊情况和社会公众的心理感受,该宽的依法宽缓到位,促进回归社会,应依法惩戒的也绝不纵容,发挥警示教育作用。对于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坚持“零容忍”,依法从严惩治。二是注重办案与监督相融合。坚持在办案中监督,依靠监督强化办案效果,全面推进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审判监督、刑罚执行监督,实现监督立案与统一司法标准并重,追诉犯罪与保护救助未成年被害人并重,保障未成年被害人权益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权益并重。三是注重整体发力。针对涉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研究完善司法政策,制定规范性文件。近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制定了《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进一步提升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理质效。



2.注重刑事主导向职能聚合转型。一是同步履职。围绕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目标,全面做优刑事检察、做强民事检察、做实行政检察、做好公益诉讼检察。二是均衡履职。“四大检察”职能要均衡协调发展,又不能用平均主义的思维、平均用力的方式进行简单组合。坚持刑事检察的基础定位,立足刑事诉讼跨度大,覆盖时域广的实际,发挥保障和支撑作用,助推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检察。三是全程履职。未成年人案件涉及多种类型权益保护的,由一名检察官或一个办案组办理,统筹运用审查逮捕、起诉、抗诉、检察建议、公益诉讼等方式,综合运用各项手段,握指成拳,形成全流程司法保护的整体优势。



3.注重诉讼主导向诉源治理转型。一是把握本质要求。检察机关参与未成年人保护治理的本质要求是监督、推进未成年人保护法律规定不折不扣地落到实处,避免止步于“个案”的纠偏。着眼于未成年人的全面发展,全链条、全要素、全时域保护未成年人,把法律规定的未成年人权利保障是否落实到位作为治理成效的评价标准。二是推进源头治理。对未成年人保护领域的突出问题开展法律监督,根据发案规律和趋势,动态调整监督内容,强化对特定场所、产品质量、网络环境、个人信息、新兴业态等与未成年人密切相关领域的监督治理,推动解决未成年人成长发展的普遍性问题和深层次问题。三是强化协同治理。找准检察履职与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职能融入点,实现与其他“五大保护”的同频共振。会同相关部门完善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干预机制,协同各方力量推进未成年人犯罪预防。



(三)强化自身建设,建立运转有序、保障有力的工作机制



1.加强队伍建设。以职能优化重组为目标,改进未成年人检察组织结构、权责机制、运行标准。一是融合职能。明确未成年人检察机构的专业化、综合性定位,统一行使“四大检察”职能。二是明晰权责。建立健全未成年人检察工作评价体系和综合履职激励机制,引导将追诉犯罪、纠正违法、维护公益、促进治理等法律监督一体推进。三是培养人才。通过开展针对性培训、到其他业务部门实习锻炼等方式,大力加强专业素能建设,重点培养一批适应综合履职需要的多能型、复合型人才。



2.健全支持体系。一是拓展职责范围。在传统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中,司法社工主要职能是合适成年人、心理干预、社会调查、观护帮教、考察评估等。根据综合履职的实践,有序拓展司法社工的职能,结合实际增加对监护成效的考察评估、促进行政争议化解、担任“公益诉讼观察员”、家庭教育指导、就学就业帮扶等工作内容。二是搭建转介平台。根据各地实际,可以依托青少年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已有团属机构,也可以成立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服务中心等专门机构,“一门受理”检察机关、共青团委派的工作及委托提供的相关社会服务。三是规范转介程序。抓好《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服务规范》国家标准贯彻落实,在提升刑事检察社会工作服务质效的基础上,逐步拓展未成年人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等方面社会支持体系建设,提升司法转介的专业水准,动员更多的社会力量参与。



3.强化业务指导。一是完善程序规范。研究制定综合履职工作指引,推进综合履职互联互通。建立线索分析研判机制,采取检察官办案组、联席会议等形式,进行深度研判,有效提高综合履职线索的利用率。二是推进智慧未检。坚持“业务主导、数据整合、技术支撑、重在应用”。推进未成年人检察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建设,在各地探索强制报告、特定场所、个人信息保护等数据模型基础上,实现更大范围、更广领域的数据联通,深化对检察监督的智慧支撑,提高综合履职的实效。三是完善考评机制。要准确把握未成年人检察案件质效评价指标背后的司法规律,不能追求不切实际的指标,更不能盲目攀比、走极端。要重点做好不捕、不诉、附条件不起诉的后半篇文章,着力提升教育矫治和保护救助效果。



(作者为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检察厅厅长、一级高级检察官那艳芳)


原文链接:http://www.jlpeace.gov.cn/jlscaw/llyj/202305/abba86fe60074caebf42818ceb283e2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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