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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司法为体育活动参与者撑腰

发布时间:2023-07-17 来源: 天津长安网 作者:佚名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涉体育纠纷民事典型案例,涉及合同纠纷、劳动争议、侵权责任纠纷等,涵盖竞技体育、全民健身、体育产业等多个方面的典型争议。这是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发布相关典型案例。

  体育是提高人民健康水平的重要途径,是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向往、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重要手段。随着全民健身和体育强国建设的不断深入,人们对于体育活动的需求越来越旺盛,相关纠纷也日益增多。正确处理涉体育纠纷,对于激发人民群众健身热情,保障体育事业在法治轨道上健康发展具有积极意义。2023年1月1日施行的新修订的体育法,对全民健身、竞技体育、体育纠纷解决机制等问题作出积极回应。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此次最高法首次发布涉体育纠纷民事典型案例,对于有效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统一司法裁判,具有重要作用。

  当前,越来越多的人走进体育培训、健身机构大门,然而,一些经营者因经营不善而导致关门,因缺乏诚信经营意识而直接卷款跑路,给消费者带来损失的情况时有发生。此外,某些机构拟定合同时使用格式条款,片面加重消费者责任,还免除自身应尽责任,侵害了诸多体育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此次发布的朱某等与某体育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案就是其中典型。健身房在收取多人的会籍费和课时费后,无法提供服务但拒绝退费。由于案件涉及的权益主体较多,法院在核实某体育公司仍有可供执行款项的情况下,先期组织调解,对调解不成的案件迅速作出示范判决,明确双方法律关系、健身房退款义务。对其他消费者提起的诉讼,法院参照示范判决促成该批案件全部调解,并迅速将执行款项发放到位。这种方式既提升了审判效率,也为后续体育行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提供了有益参考。

  此外,在齐某与某文化公司、郝某健康权纠纷案中,法院依法认定双方签订的《培训协议》中的免责条款违反了民法典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培训活动组织者应尽到对学员的专业指导、安全保障等义务,切实维护了学员的合法权益。两起典型案例均涉及健身活动,体现了人民法院依法维护群众在健身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以及鼓励和支持公众参加健身活动的态度,同时,通过公正审判,也有利于增强体育经营主体履约意识。

  全民健身是体育事业的重要内容,竞技体育更是体育事业的核心组成部分。运动员是竞技体育发展的主体,是国家、社会、集体、家庭和个人投入大量人力和物力资源培养的。保障运动员的合法权益,也是法律的应有之义。在雷某与某体育公司合同纠纷案中,法院通过审查未成年运动员与招用单位之间合同履行状况,认定双方已建立劳动关系,应当适用劳动法律法规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在李某与某俱乐部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中,法院认为李某的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明确无需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

  这两起案例都是法院及时有效全面保障运动员劳动权益的典型,通过明晰运动员在体育培训、训练中的法律地位,有利于增强高素质体育人才的自我保护意识,在体育培训、训练中能够“挺直腰杆”,用好法律武器依法维权。此外,这批案例中也有对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的权利与义务予以明确的范例,有助于强化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体育承载着国家强盛、民族振兴的梦想。事关人民健康幸福生活,事关国家综合国力和社会文明程度。在法治轨道上保障全民健身、促进竞技体育发展、繁荣体育产业,就必然需要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在体育强国、健康中国建设的司法保障作用。期待司法机关进一步发挥职能作用,积极回应民生关切,充分发挥司法引领功能,不断加强对体育主体权益的保护,助力体育事业健康发展。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国家体育总局体育高端智库中国政法大学体育法治研究基地副主任、教授)




原文链接:http://www.tjcaw.gov.cn/gd/gztt/tjcaw-imyyvnvs955244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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