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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检察院发布依法保障军人军属合法权益专项活动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3-08-07 来源: 山西长安网 作者:佚名

  山西省检察机关深化军地协作,保障军人军属合法权益专项活动典型案例

  

  

  近年来,山西省检察机关与军事检察机关不断加强业务合作,将尊重军人、尊崇英雄的良好风尚用检察履职形式予以弘扬。山西省人民检察院与石家庄军事检察院联合开展深化军地民事检察协作保障军人军属合法权益专项活动,全省各级检察机关积极响应,通过支持起诉、民事执行监督等实际方式拥戴军人、服务军属、关爱退役老兵,保障了军人军属合法权益,为军人安心服役解除后顾之忧。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96周年之际,山西检察选编5个涉军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李某某等10名现役军人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支持起诉案

  

  【关键词】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现役军人权益保障 支持起诉

  【基本案情】

  

  2021年6月至2022年9月,申请人李某某等10名现役军人作为乙方分别与甲方太原某培训学校签订《学历提升合作协议书》,约定太原某培训学校为李某某等10人提供专升本函授学历提升服务,李某某等人依约支付相关教育培训等费用;甲乙双方若不能按约定时间、方式和要求履行该协议,均视为违约,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因太原某培训学校校长刘某某兼任山西某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协议签订后,李某某等人向太原某培训学校或山西某科技公司支付了教育培训费。此时,李某某等人尚不知太原某培训学校地址。因太原某培训机构未履行协议,构成违约,应当将教育培训费退回。为此,李某某等人曾多次联系刘某某要求履行协议或者依约退款,但沟通无果,刘某某拒不履行。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受理情况2023年4月初,李某某等10名现役军人到太原市迎泽区矛盾纠纷多元调解中心检察服务窗口向太原市迎泽区检察院反映太原某培训学校拒不履行合同义务也不退还相关费用的情况,请求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请求检察机关为其维权提供法律帮助,该院审查后予以受理。审查过程迎泽区检察院通过召开研讨会,分析研判该案调查取证方向,从教育局和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调取了太原某培训学校和山西某科技公司注册登记资料,并多地查找走访,最终与刘某某取得联系。2023年4月,迎泽区检察院依法询问了刘某某,其表示受疫情影响资金周转困难,暂时无法全额退还培训费。经审查,李某某等10人与太原某培训学校签订的《学历提升合作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依约履行各自义务。在李某某等人申请支持起诉后,刘某某有全额退款给李某某等人之外的学员情况,说明其具有偿还能力。支持起诉意见迎泽区检察院认为,太原某培训学校及刘某某拒不退还李某某等人教育培训费,侵犯了现役军人的合法权益。2023年4月23日,该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第六十条等规定,作出支持起诉决定。处理结果迎泽区检察院经与双方反复沟通、释法说理,最终双方同意调解。2023年4月25日,迎泽区检察院委托迎泽区矛盾纠纷多元调解中心对双方进行调解。在迎泽区检察院、迎泽区法院和人民调解员的共同努力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2023年5月27日前分四期退还教育培训费共计55700元。2023年5月9日,迎泽区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对上述调解协议予以司法确认。2023年4月30日,刘某某按约付给李某某等人第一期分期款后,未再按约给付。迎泽区检察院及时跟进,督促刘某某履行还款义务,并与法院共同约谈刘某某,告知其不履行民事裁定书的法律后果。最终,刘某某全部退还李某某等人的教育培训费。工作延伸针对办案中发现的山西某科技公司和太原某培训学校人员财务混同、合同订立不规范等违规问题,迎泽区检察院向该企业制发了检察建议,印制《民营企业法律风险提示书》对其存在的法律风险进行提示,引导其合法合规经营。【典型意义】军人是全社会尊崇的职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都有依法保障军人地位和合法权益的责任,全体公民都应当依法维护军人合法权益。检察机关作为政治性极强的业务机关,做好军人合法权益保障工作,有利于激励现役军人忠实履行职责使命,进一步引导全社会参与军人地位和合法权益保障。支持起诉是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民事检察监督职能,切实保障特殊群体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之一。本案中,检察机关审查发现申请支持起诉的主体为现役军人后,以保障军人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充分运用调查核实权,积极能动履职,并发挥新时代枫桥经验,多元化解纠纷。在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后持续跟进监督,督促涉案培训机构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切实维护军人合法权益。同时,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延伸办案触角,对企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检察建议,引导企业合法合规经营,助力企业行稳致远,以检察履职更有力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

  

  

  案例二:李某某申请执行监督案

【关键词】军属合法权益 军地协作 消极执行 以物抵债【基本案情】李某某系某部队现役军人父亲。2017年8月31日,李某某在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从事清洁工作过程中不慎坠入蓄水池中受伤,被鉴定为九级伤残。后李某某向应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于2018年5月作出民事判决,判令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赔偿损失25万余元。判决生效后,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未依法履行,李某某于2018年10月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应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李某某多次申请恢复执行,但该案长达5年一直未执行到位。【检察机关履职过程】受理情况因长期拿不到执行款,李某某之子李某向所在部队及石家庄军事检察院反映情况。石家庄军事检察院按照与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军地检察机关协作若干问题的意见》要求,将该线索通报至朔州市检察院。朔州市检察院指令应县检察院进行监督。调查核实 应县检察院受理后,考虑到该案执行时间长,财产调查困难,涉及军属合法权益保护,遂成立由副检察长为主办检察官的办案组进行全面审查,通过对李某所在部队及石家庄军事检察院致电核实了李某、李某某军人军属身份,将该案标识为涉军案件,依法优先办理。通过询问当事人、实地查看和调取法院卷宗,核实了案件执行基本情况、被执行人财产情况以及应县法院对该案的执行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原因。监督意见 应县检察院认为,应县人民法院在该案件执行过程中,未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即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终结本次程序。在李某某提供了不动产线索后,不及时进行核查,未依法恢复执行,存在消极执行、怠于执行的情形。鉴于此,应县检察院依法向应县人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对本案恢复执行,及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对可供执行的财产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监督结果 应县人民法院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多次与应县检察院沟通,反馈意见,并依法恢复执行程序。对被执行人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位于应县开发区的房产进行了调查并在第一时间予以查封和公告,经过两次拍卖程序,最终流拍。2023年3月,应县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将该公司流拍的两套房屋以二轮流拍价9万余元抵顶李某某的部分债务,不足部分在其它房产司法拍卖价款中抵顶。后李某某主动提出以房抵债请求,最终法院出具裁定书,全部赔偿款共计28万余元以5套房屋抵偿,目前已执行完毕。【典型意义】依法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事关解放军官兵切实利益,事关社会和谐稳定。检察机关应聚焦服务备战打仗、强化军人荣誉尊崇,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关于新时代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的意见》《关于加强新时代军地检察机关协作若干问题的意见》,为助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作出积极贡献。该案在办理过程中,充分发挥军地检察一体协作优势,认真对待现役军人情况反映,及时行使调查核实权,对该案进行全面审查,发现人民法院存在消极执行情况,依法制发检察建议,解决了申请人多年的“急难愁盼”问题,切实保护了军属合法权益,维护了司法权威。同时,主动协助人民法院与申请人沟通,化解当事人不满情绪,取得了部队官兵的理解支持,实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例三:岳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支持起诉案

【关键词】军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支持起诉 司法救助【基本案情】岳某某系某部队现役军人母亲。2022年5月,刘某驾驶小型客车沿山西省怀仁市怀义街由西向东行驶,行至仁里路交叉路口处右转弯时与同向骑着自行车的岳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岳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公安机关认定该起交通事故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岳某某无事故责任。岳某某住院治疗23天,花费医疗费等共计4万余元,全部由岳某某自行垫付,虽多次与刘某、保险公司协商赔偿事宜,但均未达成一致。【检察机关履职过程】受理情况 怀仁市检察院在开展“维护军人依法优先权益”专项监督活动中,发现该案线索并受理。审查过程怀仁市检察院通过军地对接、协作履职,向岳某某儿子韩某所在部队发函、向怀仁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调取交通事故卷宗、走访医院、询问亲属,查证确认了军属岳某某因交通事故造成身体残疾,行动不便,生活困难,维权不易的基本事实。为减少岳某某不必要的出行,承办人多次上门提供法律咨询、指导起草支持起诉申请书、协调律师进行法律援助,并就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主要意见、案件办理程序等内容与法院提前沟通,协同开辟涉军案件“绿色通道”,确保岳某某的案件受理后依法优先办理。支持起诉意见 2023年4月,岳某某向山西省怀仁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日,怀仁市检察院发出支持起诉意见书。该院认为,军人家属岳某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无责任,造成的十级伤残对其健康权、财产权产生严重侵害,有权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获得救济,是民事诉讼适格主体,该案有明确的被告和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决定支持岳某某向怀仁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处理结果 怀仁市人民法院收到支持起诉意见书后,立即启动绿色通道,组织双方进行庭前调解,检察机关派员全程参与,围绕案件事实、证据确认及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释法说理,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2023年7月,保险公司按照生效调解书约定一次性支付岳某某医疗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等费用9万余元,事情得到圆满解决。工作延伸 该案办理过程中,怀仁市检察院发现岳某某因儿子在部队服役无法照顾,长年独自生活,无经济来源,诉讼费和鉴定费交纳困难,迅速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发放救助金5000元,缓解了其生活压力。【典型意义】军人是国家的守护者,肩负着保卫国家、维护和平的重任,应当受到全社会的尊重。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事关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事关国家安全和发展大局。贯彻落实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关于新时代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的意见》,做好军属支持起诉工作,是检察机关的政治责任、法律责任,也是检察机关服务强军目标、服务备战打仗、服务依法治军的现实需求,有利于激励现役军人忠实履行党和人民赋予的新时代军队使命任务,也有利于吸引更多人才投身于国防事业。该案在办理过程中,怀仁市检察院主动履行检察职能,打出“支持起诉+法律援助+司法救助+优先通道”组合拳,不仅是检察机关作为“支持人”的一次靠前监督,更是检察机关拥军优属的生动司法实践,体现了检察机关让军属感受司法温暖、为军人解除后顾之忧的检察担当。案例四:王某某等人申请执行监督案【关键词】民间借贷 军人及军属 恢复执行 检察建议【基本案情】王某某等3人(其中王某某系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队现役军人)与刘某某、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阳城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作出民事判决,判决刘某某、马某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返还王某某等3人借款本金128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刘某某、马某某未履行义务,2021年10月,王某某等人向阳城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阳城县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以邮寄方式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并将其2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对2名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查询时,发现刘某某名下有少量现金,有轿车一辆。被执行人刘某某向阳城县人民法院报告财产,称当前有现金5万元,并表示愿意尽快归还借款;被执行人马某某未依法报告财产。后阳城县人民法院向河南省沁阳市相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经反馈,未查到2名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车辆、社保、公积金、工商等财产登记信息。2021年11月,刘某某微信支付王某某等人4万元。当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除约定还款方式外,还约定如未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有权向法院申请对案件剩余部分案款及利息进行强制执行,阳城县人民法院以执行和解方式结案。后刘某某、马某某未履行执行和解协议。2022年8月,因刘某某等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王某某等人多次向阳城县人民法院请求恢复执行未果。【检察机关履职过程】受理情况2023年4月,因阳城县人民法院未依法恢复执行,王某某等人向石家庄军事检察院、阳城县检察院申请执行监督,阳城县检察院审查后予以受理。调查核实阳城县检察院开通案件办理绿色通道,加强军地检察协作,通过电话视频等方式,就案件信息共享、证据收集采信、法律法规适用等问题多次会商。通过查阅案卷、调查核实、向法院了解案情等方式查明:刘某某多次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卖煤信息,具备执行能力;王某某等人向法院提供了刘某某等人的财产线索,法院未依法核实;王某某等人多次向法院递交恢复执行申请,法院未恢复执行。此外,该案申请执行人系军人军属,阳城县人民法院未采取有力执行措施,致使军人军属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有效保障。监督意见 2023年4月,阳城县检察院、石家庄军事检察院联合向阳城县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一要提高思想认识,充分认识涉军执行案件重要意义,开通涉军执行案件绿色通道,能动司法,提高执行工作质量,切实履行好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的重要职责。二要根据当事人申请及时依法恢复案件执行,并积极采取有力措施,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全面进行排查,通过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及时督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监督结果2023年4月,阳城县人民法院恢复执行该案,并将2名被执行人再次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执行办案系统对2名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进行查询冻结,目前该案正在执行中。【典型意义】军地检察机关密切协作配合,开展联合调查、联合取证、联合发送检察建议,针对法院的未依法恢复执行、怠于执行等问题提出检察建议,促进法院对涉军执行案件重视。法院收到检察建议后,及时恢复案件执行,并对被执行人采取执行措施,有效推动了涉军案件的执行。本案的办理是对涉军民事执行监督案件办理的有益探索,有力维护了军人及军属合法权益,为军人安心服役、巩固国防提供了坚强法治保障。案例五:姚某劳务纠纷支持起诉案
【关键词】退役军人 拖欠工资 支持起诉 司法救助【基本案情】姚某因伤退役后,于2019年5月在永济市某养老院从事护工工作,每月工资1500元,从2020年1月开始该养老院一直不能按期发放工资,至2020年8月姚某离职某养老院共欠姚某9千余元,后姚某多次催要仍未予以支付。【检察机关履职过程】受理情况为保障退役军人合法权益,永济市检察院能动履职,与永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形成保障军人权益常态化联系机制。2020年8月,永济市检察院通过对接市人社局发现退役军人姚某被拖欠工资一直索要未果的线索,该院第一时间与姚某取得联系,指导其提出支持起诉申请,并启动绿色通道,予以受理。审查过程永济市检察院通过实地走访养老院,询问当事人,收集并固定案涉工资表、就职起始时间以及就职工种等证据材料,查明确实存在拖欠姚某工资情形。支持起诉意见 2020年11月,永济市检察院向永济市人民法院发出支持起诉意见书。检察机关认为,姚某因伤退役,因其身体和年龄原因再就业困难,理应受到社会关爱,工资被拖欠导致其家庭生活困难,姚某合理诉求应予支持,并派员全程出庭支持起诉。处理结果 永济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决某养老院支付拖欠姚某的工资全款,现已全部交付到位。工作延伸 考虑到姚某目前家庭经济较为困难,永济市检察院启动司法救助程序,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司法局调解员、律师等相关人员开展听证,经听证员一致同意后,向姚某发放司法救助款项8000元。与退役军人事务局等部门进行沟通交流,综合考虑姚某年龄、身体情况,重新安置姚某工作,实现对退役军人的工作、生活双保障。【典型意义】本案系检察机关能动履职,借助支持起诉与司法救助,联合多部门合力救助帮扶退役军人的典型案件。本案中,永济市检察院与永济市人社局形成常态化联系机制,主动摸排线索,发现存在退役军人被拖欠劳动报酬线索后,开通绿色通道并协助固定证据材料,出庭支持起诉,督促落实裁判结果,保障工资款项顺利发放。检察机关主动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加强与退役军人事务局、人社局等部门沟通协作,联合为退役军人安置工作,不仅缓解了退役军人家庭生活的急难问题,还帮助退役军人家庭生活获得长期保障,切实让退役军人家庭感受到司法温暖,彰显了检察机关关爱退役军人军属的的政治担当,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原文链接:http://www.sxpeace.gov.cn/article/34348604045942e29fe0ed3871a1d7c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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