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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中院案例入选人民法院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典型案例 签了合同不认账 理由牵强输官司

发布时间:2023-08-14 来源: 辽宁长安网 作者:佚名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分别发布人民法院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11个典型案例以及人民法院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15个典型案例,沈阳中院、康平县法院两个案例分别获选,也是我省在这两次发布中唯一获评案例。

  基本案情

  沈阳电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力咨询公司)系本地一家小微民营企业。2019年6月,该公司与沈阳市浑南区农业农村局(以下简称浑南农业局)双方达成合作意向:浑南农业局委托电力咨询公司对沈阳市浑南区12个街道118个行政村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行动项目”通过无人机进行查访。随后,2019年7月电力咨询公司开始实施查访工作。工作成果编制成查访报告,逐期交付给浑南农业局,合计交付查访报告20份,浑南农业局已签收,未提出异议。

  2019年12月6日,电力咨询公司与浑南农业局补签《查访合同》,浑南农业局委托电力咨询公司进行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行动项目第三方查访,约定了查访范围、查访周期、查访目标、验收条件、付款条件、付款时间及方式等内容。

  合同补签后,电力咨询公司向浑南农业局送达了《浑南区第三方查访组报价详细说明》,主要载明:人员车辆费用明细、税金点、管理费,总计费用为1193248元。2019年年末,浑南农业局收到电力咨询公司开具的相应发票。浑南农业局拒绝付款,理由为:查访服务项目未经政府采购程序,双方签订的协议属于无效协议,双方未结算及未最终验收,不具备付款条件,更不符合财政性资金拨款条件。电力咨询公司因此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浑南农业局支付服务费1125500元。

  一审法院判决浑南农业局支付电力咨询公司服务费1125500元,浑南农业局不服,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一是依法准确认定合同效力。认定《查访合同》系电力咨询公司与浑南农业局两个平等民事主体基于意思自治原则自愿达成,不存在合同无效的法定事由,合法有效。二是依法认定浑南农业局应当履行付款义务。查访报告的制作和交付属于分批次履行,如浑南农业局确对履行方式、履行内容及报告质量等提出异议,应当在首份报告交付后,及时对其关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加大力度监督检查尚未履行的合同。

  但浑南农业局系在电力咨询公司全部合同履行完毕、所有报告交付近半年之久后,对电力咨询公司已完成查访的工作量及工作方法提出异议,依据不足。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民营企业与机关法人因签订、履行服务合同发生的争议。法院在审理本案中,首先明确案涉合同系机关法人与民营企业作为平等民事主体、基于意思自治原则所签订,在有大量证据证明民营企业已经适当履行了合同义务的情况下,机关法人不得以有关服务费未经政府部门确认、有关款项未向财政部门申请和审批为由拒绝支付服务费,从而支持民营企业要求机关法人支付服务费的请求。

  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体现了对民营企业特别是民营中小微企业发展的保护,有利于民营企业持续回笼欠款、维持造血能力,全面构建亲清政商关系,为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起到示范作用。

  


原文链接:http://www.lnfz.cn/news/6286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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