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申请执行人向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干警赠送锦旗,感谢执行干警司法为民,倾力执行促被执行人自动履行还款义务,切实维护当事人的胜诉权益。
在一起执行和解案件中,被执行人厦门某金属制品公司却未按期足额支付欠款,承办人多次催促其实际控制人刘某履行付款义务,刘某均表示公司经营困难无力偿还欠款,需要时间筹集款项。
该案件于今年5月恢复执行,经查控,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此外,陆续还有5件该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进入执行,在其中的1件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刘某亦是被执行人。
集美法院执行干警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厦门某金属制品公司已不在工商注册地址经营,也未查找到其他经营地址,实际控制人刘某拒接电话、拒绝到法院。厦门某金属制品公司及刘某名下亦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公司名下两辆车也不知去向,案件执行陷入僵局。
7月31日,申请执行人谢某向执行干警来电,提供刘某出现在厦门某工贸公司厂区内的线索。执行干警立刻赶往现场,但发现刘某已逃离厂区。
执行干警仔细查看现场,发现现场一辆车为被执行人厦门某金属制品公司名下财产,遂进行现场扣押。
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刘某与工贸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某的股权代持协议,执行干警认真询问,最终确认厦门某工贸公司实际经营者与实际控制人均是刘某,厂区部分货物属于刘某个人。
执行干警向郑某及其他10余名工人说明了情况,现场查封工贸公司及金属制品公司名下车辆,并让郑某通知刘某立即联系法院。
很快,刘某终于主动电话联系执行干警。经执行干警释法说理与沟通,刘某希望解除查封,表示次日会筹款支付全部欠款。
8月1日下午,刘某到集美法院执行接待室,现场支付所欠全部款项20余万元。刘某系公司主要负责人,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亦未依照报告财产令规定向法院报告财产,但考虑其已意识到错误并支付全部欠款,且还需负责企业生产经营,集美法院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决定不对其采取实际拘留措施。
为惩戒规避执行的行为,集美法院对刘某采取罚款2万元的执行惩戒措施,刘某当场缴交罚款。
之后,刘某自动履行了另外2个案件的付款义务。至此,多起相关案件得以圆满化解。
□记者 余晶 通讯员 集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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