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支付时代,
扫码变得越来越常见,
但明明是亮码“收款”,
为何却收到了“扣费”信息?
不法分子如何隔空盗刷?
来看以下案例↓
【基本案情】
2023年2月,男子周某航(另案处理)找到周某科,两人商量着使用扫码枪偷扫商户付款码来盗取钱款。一拍即合说干就干,周某科提供身份证、银行卡,周某航购买了扫码枪、POS机,并注册商家账户进行身份信息绑定。
为拓展“业务”,周某科又拉李某入伙,商定由李某找人提供身份证、银行卡注册商家账户,李某可以从账户收款中分取提成。
筹备工作就绪,周某科等人开始在网上搜索商家,以购买宠物狗、麻将机等名义,添加对方为微信好友,并主动提出支付定金,但需要商家提供支付宝收款码。随后,他们再微信视频联系对方,谎称该码无法使用操作失败,建议商家借用另外一台手机登录支付宝,他们可以通过视频的方式扫描支付宝收款码进行付款。
重点来了,商家打开支付宝收付款,首先跳出的是“付款码”,手动点击切换后,才是个人收钱的“收款码”。而周某科早已开启了手机录屏功能,记录下商家操作支付宝的所有流程,并通过录屏截图保留下了付款码。
之后,周某科等人利用扫码枪对截图的付款码进行扫码扣款,利用被害人小额免密支付的习惯,每次盗刷300-900元不等金额。据统计,周某科等人使用相同手法成功作案20余起,合计共盗刷11000余元,被害人涉内蒙古、四川、安徽等多地。
【法院判决】
宜章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科、李某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根据被告人周某科、被告人李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判处被告人周某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
【法官说法】
网络上涉及金钱交易的,一定要谨慎对待,千万不要受陌生人引导随意进行交易支付,更不要轻易暴露付款码等支付信息。支付宝、微信等软件一定要设置支付密码,适度增加一些手势识别、刷脸等安全验证方式,同时关闭免密支付,以免给不法分子留下可乘之机。
同时,广大群众要切实提高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切勿贪图“蝇头”小利,出租、出借银行卡、手机卡、身份证等信息,谨防被犯罪分子用于犯罪活动,导致自己受到法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