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
随着新媒体的发展,游客经常会将自己拍摄的视频和图片上传至网络,并被多次转发。但是视频和图片中的“面孔”是否涉嫌侵权?涉嫌侵权的情况又有哪些?
案情
小明是一名自媒体博主,账号拥有百万粉丝。假期旅游时拍摄了很多视频,视频中有不少来往的游客。
在某知名景点,小明身穿汉服,拍摄了一组写真照片,旅行结束后,他将视频和写真照片发布到自己的社交媒体账号上。
发布后,视频的评论区有部分网友质疑这则视频的拍摄是否侵犯了过往游客的肖像权。而用户小华则将小明的写真照片下载后发布到自己的社交媒体账号上,用来介绍该地的美景,并获得大量转发和点赞。某汉服网店店主在其销售的衬衫中使用小明这组写真照片,作为销售商品的模特试穿图片。
小明和同事经过法律咨询后得知,其发布的视频并不侵犯路过游客的肖像权,但小华发布的内容虽未以营利为目的,仍涉嫌侵害小明的肖像权。网店店铺未经小明同意,在商品销售页面中使用小明肖像照用以宣传经营的服饰商品,也构成对小明肖像权的侵害。
法官说法
“偶然入镜”不构成侵权
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四级高级法官韩智伟
小明、小华和网店均有在社交媒体上发布视频和图片的行为,这其中,哪些构成侵犯肖像权?依据是什么?
肖像权是指自然人以在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的内容,享有的制作、使用、公开以及许可他人使用自己肖像的具体人格权,是一种受法律保护的权利。
案例中,小明在拍摄视频时,因需要介绍、展示所在的景点环境而拍摄了景点全貌,其中包含了在景点中穿插而过的游客。这类视频以展现人文景观为主,而非专门以某个特定的人作为对象,属于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而不可避免地使用他人肖像,这种“偶然入镜”不会构成侵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规定: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民法典颁布后,“以营利为目的”不再是判定侵犯肖像权的构成要件。因此,小华发布的内容中所使用的图片含有小明清晰的面部特征、体貌状态等外部身体形象,以社会一般人的认知标准,能够清楚确认图片中的肖像为小明的形象,因此小明对该组图片展现的肖像享有肖像权。小华擅自使用小明的肖像照片,虽未以营利为目的,但仍涉嫌侵害小明的肖像权。网店未经小明同意,在商品销售页面中使用小明肖像照用以宣传经营的服饰商品,构成对小明肖像权的侵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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