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特约评论员 林小明
社会在发展,“李鬼”在进化。如今的“李鬼”可比当初剪径的那位强多了:抢了李逵的包裹盘缠,还想让李逵继续掏腰包交保护费——抢劫太累了,被抢者得给抢劫者以补贴,当然,乖乖献上供奉,可以包年保平安。
话已至此,估计不少人应该已经想起了新近与视觉中国相关的新闻,他们惯用的碰瓷式维权再一次踢到了铁板:以相应图片侵权为由,向图片作者——星空摄影师戴建峰索赔8万元,而他们并不享有图片的相应权利,却自以为自己有权向原作者索赔。
港片有台词——“错了要改正,挨打要立正”。既然不小心把土动到了太岁爷头上,那赶紧赔礼道歉、承认错误认怂后息事宁人,可能是化解风波最优的方式和选择。
不知是店大欺客还是店黑欺主,视觉中国却一如既往地硬气,只轻飘飘地回了两个字——“误解”,还隐含“好大个烟锅巴踩不熄”的不满和傲气,狐假虎威得理直气壮。
视觉中国“黑洞照片”事件已过去4年,当年万众声讨的风口浪尖早就刮到爪哇国去了。再说,即便把国旗、国徽纳入版权图库,对视觉中国来说,也不过就是被约谈,网站“短休”个把月而已;“从重罚款”的30万元相较今年一季度利润的5664.97万元,毛毛雨。
行业内有云:天下苦视觉中国久矣!但那么多的布衣之怒,最多不过让视觉中国掉根汗毛,回头再变本加厉地抢回来就是。布衣一怒再怒N怒,仍不能奈以“维权”为幌子的碰瓷或敲诈者几何!这就让人严重怀疑,有些碰瓷或敲诈维权者身后,可能有着分量不轻的“叉杆儿”“老粉嘴”。
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魔鬼的引诱则是无解的。当相应的碰瓷甚或敲诈式维权能无本万利,甚至远超马克思所说的300%利润,各种妖魔鬼怪自然成群结队来打劫。学好不易,学坏一夕,始作俑者带坏了一大批有样学样以碰瓷或敲诈来“维权”的徒子徒孙,干扰阻碍了市场的正常经营发展。
当逐利的冲动填不满欲望的黑洞,莫说视觉中国,就是视觉宇宙都会被孔方兄蒙上双眼,从而有意无意地坠入法律黑洞。有句玩笑话说,所有赚大钱的方法都写在《刑法》里了。我感到,“赚大钱”的师父和他的徒子徒孙们,或已涉嫌相应违法犯罪。
从他们常用的维权方式来看,常以未经授权的或不具有相应权利的图片,甚至到处扒拉“盗窃”来的图片,通过提起诉讼或法院调解的途径维权,并最终获得法院的支持。换言之,并非权利主体的维权者们获得了非法利益,如此一来则完全可能已越过了雷池。
从犯罪构成上来说,在提起诉讼的过程中,维权者们作为不拥有权利的不适格主体,因提供虚假证据或陈述,那么可能涉嫌触犯虚假诉讼罪;通过判决或调解获利,相关行为“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那妥妥地构成诈骗罪;以“提起诉讼”等恶害相威胁,要求所谓“侵权人”高额赔付,很容易就触犯敲诈勒索罪。
即便获得了图片作者的相应授权,如果采取碰瓷或敲诈式维权,也可谓步步惊心:倘若图片上传者本身就是盗图,那么平台完全可能帮助了盗窃或诈骗行为,也可能涉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同时,在出售图片后未按约定向作者支付报酬,轻则属于民事上的违约,重则构成侵占罪。
由是观之,倘若视觉中国或他的徒子徒孙们在海量图片中“浑水摸鱼”,不把自己当外人而当成图片的权利主体,实际并未获得授权或非原始创作,却采取碰瓷甚或敲诈式维权,可能不止一款《刑法》法条在等着他们。至少,在此次星空摄影师戴建峰事件中,涉案金额已超立案标准。
我向来反对刑法介入正常的经营行为,但我始终支持刑法该出手时就出手,不冤枉一个好人,也不放过一个坏人,哪怕这类人是以公司或集团的面目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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