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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赋能,检察公益诉讼未来可期

发布时间:2023-09-26 来源: 吉林省长安网 作者:佚名

  刚刚结束的检察公益诉讼立法专题研讨会,鲜明提出了“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公益保护领域的生动实践和原创性成果”这一重要观点,充分论证了制定检察公益诉讼法的必要性、紧迫性和可行性,进一步凝聚了“将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公益保护领域的原创性成果法治化制度化”的共识。这次专题研讨,对于更深认识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更好推进检察公益诉讼立法,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义。

以全球视野考量中国特色,坚定中国自信,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就是一个有力的证明。放眼世界,囿于政治制度所限,无论是普通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国家,虽有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的制度规定,但基本没有检察行政公益诉讼探索。即使在为数不多的国家和地区推进的检察民事公益诉讼,也均尚未形成规模。与之相比,中国的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维护的是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涉及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具有最大的广泛性,充分体现人民在社会主义国家的主体地位。实践中,检察民事公益诉讼与检察行政公益诉讼并存,并以检察行政公益诉讼为主;检察机关坚持非诉监督与提起诉讼相衔接,以诉前督促行政机关自我纠错为优先目标。正是因为根植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中国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呈现出鲜明的监督和治理特点,为公益保护这一世界难题提供了独具特色的“中国方案”。可见,制定一部适应时代发展需要的检察公益诉讼法,是进一步发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题中之义,更是世界法治史上前无古人的开篇之作,具有标杆意义。

从司法实践来看,检察公益诉讼已逐步成为明显区别于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独立诉讼形态,需要一部专门的立法。检察公益诉讼具有督促性。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公益诉讼实质是履行法律监督本职。检察公益诉讼具有协同性。开展检察公益诉讼,不是检察机关“大包大揽”、代行其他部门职权,而是检察机关立足法律监督职能,推动相关司法行政机关以及社会组织等依法各司其职、协作联动,共同解决公益保护难题。检察公益诉讼具有开放性。检察公益诉讼保护领域的不断拓展,是由公共利益的广泛性和维护公益的全面性所决定的,也是与进入新时代后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更高要求相适应的。司法制度来源于实践,也要在实践中发展完善。检察公益诉讼的独特性,对法律供给提出新的更高需求,需要通过立法将这一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原创性成果法治化、制度化。

从发展角度来说,推进检察公益诉讼立法是进一步推动检察公益诉讼规范发展、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高质效开展是更好实现维护公益目标的前提和保障。落实大检察官研讨班提出的突出“精准性”“规范性”要求,是实现检察公益诉讼高质效的基本要求,更离不开法律的保障。当前,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分别只有一个条款,未能更好体现检察公益诉讼职能定位,难以体现检察公益诉讼不同于私益诉讼和其他主体提起公益诉讼的特点规律,难以满足诉前监督、调查核实、诉讼权利义务、裁判执行等检察公益诉讼特殊程序需求。单行法增设的检察公益诉讼条款多为授权性、原则性规定,也缺乏相应程序性规定。因此,制定检察公益诉讼法,是检察公益诉讼实践的现实需求,也是进一步推动检察公益诉讼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同时,检察公益诉讼法的制定实施,也将为后续制定统一完备的公益诉讼法打下扎实基础。

坚持中国道路,展现中国特色。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决策部署,是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制度设计,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公益保护领域的原创性贡献,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党的二十大报告专门强调“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完善公益诉讼制度”,《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把制定“检察公益诉讼法(公益诉讼法,一并考虑)”列入一类项目,充分表明将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公益保护领域的原创性成果法治化制度化恰是发展之需、众望所归。东风浩荡征帆满。真诚希望各方携起手来,共同为推进检察公益诉讼立法贡献智慧和力量。



原文链接:http://www.jlpeace.gov.cn/jlscaw/llyj/202309/42dc435fb132470c977376058efe820b.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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