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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注一掷》照进现实,那条藏在缅甸的成功捷径,步步都是陷阱!

发布时间:2023-10-11 来源: 中国长安网 作者:佚名

  来回的机票都报销

  带着银行卡什么活都不用干

  轻轻松松就能月入上万!!!

  去缅甸之前,小帅对“蛇头”描绘的新工作期待不已。但天上真的会掉馅饼吗?

  

  近日,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多人偷渡到缅北境内从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案件。被告人小帅因偷越边国境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

  2020年3月,小帅待业在家,网友小黑自称可以带小帅去缅甸工作,只需小帅带着银行卡,保证每月工资不低于1.5万元。小帅听闻很是心动,立即叫上朋友小白(已另案处理)提前到多家银行办理了银行卡,打算一起到缅甸“闯荡”一下。

  

  不久以后,“蛇头”为他们购买了机票,小帅、小白与另外四人一同坐飞机到了昆明。一辆破旧的面包车将他们带到中缅边境,6人翻山越岭到了缅甸境内,“蛇头”安排车辆将他们带到果敢老街。这时小帅等人才发现,现实不像他们想象的那么美好,他们被带到了有荷枪实弹的卫兵把守的大院内,随身携带的证件、手机、银行卡都被收走,平时就在宿舍中呆着,不得随意进出,每天他们要按时到指定地点提供刷脸认证,以便犯罪分子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活动。

  第一个月小帅收到了八千元“工资”,随着他的银行卡因大笔异常流水被金融机构冻结,他赚不到钱了,诈骗团伙又趁机给他洗脑,让他到另外一个院子“搞诈骗”。小帅想回国,却被告知要“上报审批”后才可以。几经周折,小帅和朋友小白从诈骗窝点逃到了边境,通过国门回到了境内,因其偷越国(边)境、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犯罪行为被公安机关立案调查。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小帅明知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仍违反国(边)境管理法,在没有出入境证件的情况下与他人结伙偷越国(边)境到缅甸,向境外信息网络犯罪团伙提供银行卡、手机银行账户及交易密码、刷脸验证等支付结算帮助。截至案发,小帅提供的其名下的多张银行卡单向交易流水共计600余万元,且至少有33860元经查证系涉诈骗资金。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小帅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决定被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五千元。

  “后期我最大的念头就是怎样逃离这个地狱,回国怎样接受法律的审判都可以!”

  法庭最后陈述中,小帅这样说。这段噩梦般的“异国之旅”,让他彻底悔悟,缅甸没有遍地的黄金,更不是想象中的诗与远方,千万不要被网上炫富的视频冲昏头脑,更不要轻信所谓的“高薪工作”,一旦误入诈骗集团,不但人身安全会受到威胁,还可能面临法律的严惩。

  

  法官提醒

  1.出国务工时应当选择正规的劳务公司,核实中介公司有无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并咨询相关法律人士,签订规范的合同。

  2.出入境要严格遵守出入境管理法规,切莫非法出入国(边)境,切莫以身试法,触碰法律底线。一旦被骗,应当在确保自身人身安全的情况下,与有关部门取得联系,寻求救援。

  3.切莫因蝇头小利将自己办理的身份证、手机卡、银行卡、银行账户等出售给他人或者利用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为他人转账、提现,以免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偷越国(边)境罪: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条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原文链接:http://chinapeace.gov.cn/chinapeace/c100051/2023-09/30/content_1268648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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