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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音声声最恼人 维权去!

发布时间:2023-10-11 来源: 辽宁长安网 作者:佚名

  生活中充斥着的振动、噪音、电磁波辐射和光等,过度“渗透”会造成环境污染并对人们正常生活产生不利影响。

  遭受振动、噪音等污染后,该如何维权?搜集典型案例讲解相关法律知识,教大家依靠法治力量保护清静、舒适的生活环境。

  案例1

  工程施工振动“墙裂”房主获赔

  某工程公司对某高速公路标段进行施工。小刘家住在该施工标段附近。某工程公司在建设高速公路时因每天用专业的施工设备建桥梁、挖土石,产生了大量的噪音和振动。小刘认为,巨大的噪音和振动导致其房屋地基下陷、墙体开裂,因此起诉要求某工程公司赔偿财产损失8万元。

  某工程公司则认为,小刘家与施工点距离百米左右,没有受到直接侵害;其次,其房屋所建年代久远,老旧房屋存在地基下陷、墙体开裂等情形极为普遍,没有证据证明损害事实和公司施工有关。

  法院经审理认为,经现场勘验,涉案房屋确实存在墙体裂缝等损害后果。因此,该情况应适用特殊侵权中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由某工程公司承担。而某工程公司并未证明建设高速公路的工艺对周围建筑物不会造成损害。即便房屋裂缝与地质条件、房屋年代质量等多种因素有关,但仍然不足以免除或降低施工行为对房屋的不良影响。因此某工程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对本案所涉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在综合考虑现场勘验及专家证人评估结果的基础上,判决该工程公司赔偿小刘财产损失8000元。

  案例2

  夜间施工影响休息赔偿精神损失

  某施工单位对某住房项目进行施工。为了追赶进度,某施工单位进行夜间施工,噪声影响了居住在工地附近居民的生活。因沟通无果,居民黄先生将该工程的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起诉至法院。

  黄先生称,二被告夜间施工,造成巨大噪音,导致无法正常休息,因此要求停止夜间施工扰民行为,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按每人每月300元计算。二被告均表示虽未取得夜间施工许可,但夜间施工是偶然现象,此后会避免。

  经查明,相关行政部门曾出具行政处理意见书,对涉案工程夜间施工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法院认为,二被告存在夜间施工行为,且迄今尚未获得夜间施工许可,因此居民有权要求停止夜间施工。黄先生虽未提供其噪声超标的相关证据,但二被告施工场地距离黄先生住处较近,根据公平原则及日常生活经验判断,夜间施工产生的噪声的确会对附近住户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影响,故黄先生要求补偿有其合理性。鉴于施工噪声是否超标尚未可知,现有证据也无法认定夜间施工次数、频率,法院综合考虑施工时间、距离等因素,判决二被告以每人每月500元的标准进行补偿,二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噪声污染由侵权方举证

  康平县法院民事审判庭副庭长李艳杰

  康平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副庭长李艳杰

  民法典和《噪声污染防治法》对噪声污染是如何规定的?

  李艳杰:案例1所涉及的环境污染类型为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振动噪声污染。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2所涉及的纠纷系夜间施工产生的噪音污染问题,根据《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夜间是指晚上10点至次日早晨6点之间的期间,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另行规定本行政区域夜间的起止时间,夜间时段长度为8小时。具体环境噪声限值应根据《声环境质量标准》的规定来认定,城市一类环境的噪声标准值为夜间45分贝,而超出这一数值的噪声环境会对人体健康产生不良影响。

  结合这两个案例,举证责任在什么情况下会倒置?

  李艳杰:在一般侵权案中,举证责任应在受害人一方。在特殊侵权纠纷中,由受害方举证侵害人有无过错及过错大小极为困难而且显失公平,故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案涉纠纷系振动噪声污染引起的侵权纠纷,加害方应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受害人只需证明有污染行为和损害事实即可。

  受害方该如何搜集证据?

  李艳杰:举证责任倒置减轻了受害人的举证责任,但并未完全免除受害人的举证责任,受害人仍应提供证据证明加害方实施了振动噪声污染行为,可搜集书证、物证、照片、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据。此外,受害人因噪声污染遭受了人身或财产损害,还应提供证明人身及财产受损程度的相关证据材料。

  

  案例3

  公交场站“太吵”补偿后再加装隔音窗

  李某的宅院被公交场站从北面、西面形成合围,宅院与车站停车场最近处距离不到1米。每天从凌晨4点半到夜间10点半,公交场站多部双开门大型客车从屋后发动、停放,轰鸣声及工作人员的喧哗声严重干扰李某一家人的日常生活。李某诉至法院要求补偿,并要求客运公司采取措施为房屋加装隔音窗,减少侵害。

  经法院委托,生态局监测站出具检测报告:李某家昼间等效声级Ld=60.7、夜间等效声级Ln=55.5。李某家为Ⅰ类环境功能区,昼间声音极限为55分贝,夜间声音极限为45分贝。因此,李某家的昼间、夜间等效声级均超过极限标准。

  法院经审理认为,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李某家紧邻客运公司运营的公交场站,公交场站为最重要的噪音来源,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对李某等人进行补偿。最终,法院判决客运公司补偿李某一家人1万余元,按照相关标准每月支付补偿费直至噪音排放降至声音极限以下,并为李某家邻近公交场站一面的窗户加装隔音窗。

  案例4

  电梯噪音扰人眠赔偿之余须降噪

  2014年,王先生入住某小区后,发现房屋北侧的电梯产生噪音,次卧的噪声最为严重,次卧上方楼顶是电梯的牵引机房,二者有共用的楼板,因此电梯启动和上下运行的时候都产生低频噪音,影响正常生活,尤其是睡眠。

  王先生向开发商反映后,问题未得到解决,遂将开发商、物业公司以及电梯供应公司一并起诉至法院,要求开发商采取降噪隔音措施消除因电梯运营产生的噪声污染,另两家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庭审中,王先生提交检测报告及检测费发票,证明其通过专业机构检测,检测数值显示噪声源为电梯,涉案房屋的室内噪音超过生活噪音排放标准限值。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的电梯噪声属于社会生活噪声。《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虽规定“本标准适用于对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向环境排放噪声的设备、设施的管理、评价与控制”,但该标准亦载明A类房间是指以睡眠为主要目的、需要保证夜间安静的房间,包括住宅卧室、医院病房、宾馆客房等,并明确了A类房间夜间噪声排放限值。开发商虽以房屋通过竣工验收备案为由抗辩房屋隔音符合相关建筑规范,但其作为涉案房屋的开发商,未能提交显示电梯运行噪声检测合格的相关材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最终判决开发商对王先生房屋所在单元楼的电梯采取降噪措施,并赔偿检测费3500元。该案二审亦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噪声是否超标需经专业检测

  沈阳市浑南区法院法官张鹏艳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法官张鹏艳

  结合案例4,在国家并未明确出台相关标准对居民楼内电梯产生的噪声进行规范及评价的情况下,法院判决此类案件会从哪些方面考量?

  张鹏艳:一般而言,案涉房屋作为居民住宅,系以睡眠为主要目的之一,属于噪声敏感建筑物,噪声污染造成的身心健康损害具有持续性和隐蔽性,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及一般性社会公众认知,住宅中居民对噪声的可容忍程度应明显低于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和商业经营活动中噪声污染标准,如将楼内电梯等设备在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噪声亦依照A类房间夜间噪声排放限值去考量。

  结合案例3和4,原告方都举证了相关的检测报告,法院是否采信类似证据材料?

  张鹏艳:法院是否采信检测报告一般会从以下两个方面判断:一是出具检测报告的检测中心是否具有“环境噪声”的检测资质;二是检测依据包括生活噪声排放标准。

  

  建议当事人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起诉到法院后,由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到场,进行摇号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如果不能起诉到法院后由法院委托鉴定,则需协商对方当事人,找到具有相关鉴定资质的机构且鉴定依据合理合法,在双方当事人对上述条件均认可的情况下进行鉴定。

  


原文链接:http://www.lnfz.cn/news/6444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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