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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晋安法院驻福兴经济开发区联动法庭助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

发布时间:2023-10-20 来源: 福建长安网 作者:佚名

  筑得暖巢 引凤来栖

  ——福州晋安法院驻福兴经济开发区联动法庭助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

  □记者 林珊

  近年来,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进一步延伸审判职能,深化“园区枫桥”机制建设,在福兴经济开发区设立“晋安法院驻福兴经济开发区联动法庭”,依托法庭强化内部一体化联动、打造诉非宽领域联动、建立府院高站位联动、深化法企精准性联动、形成需计协同式联动的五大联动机制,聚焦营商环境的痛点、难点、堵点,积极为民营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注入司法动能,为福兴经济开发区续写“从田野走向世界”新篇章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多元共治

  构建解纷“大格局”

  “真没想到可以这么快就解决了!”6月8日,联动法庭通过发挥“内部一体化联动”和“诉非宽领域联动”机制作用,一小时内连续办结两起商事纠纷案件,高效解纷获得各方当事人的一致称赞。

  这两起案件均系因买方拖欠货款而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诉讼标的额为几万元不等。“案值并不算大,如果通过调解方式化解双方矛盾,既省时省力,还可以促使双方后续保持合作,实现共赢。”承办法官介绍。

  收到诉讼材料后,联动法庭工作人员第一时间与各方当事人取得联系,征询调解意愿。得到肯定回答后,承办法官即与特邀调解员在联动法庭现场办案,开展调解工作。

  据了解,晋安法院高度重视诉调对接资源库的建设,将258名优秀个人及33个单位纳入特邀调解员和调解组织。通过“法官讲法理+调解员讲情理”相结合的方式,这两起案件的当事人先后在半个小时内达成调解合意,审判团队现场制作调解协议和调解书,案结事了。

  值得一提的是,联动法庭同样注重运用信息化手段为当事人提供高效便捷的司法服务。上述案件中的其中一名被告因在外地务工不便前来,承办法官便在法庭现场运用平台开展线上调解,双方达成合意后,通过平台向其线上送达调解书。

  产业聚集,带来的是人口聚集,随之而来的是各类矛盾积聚并以诉讼方式大量涌入法院。而营商环境好不好,纠纷化解机制又是重要打分项。为此,联动法庭打造了“菜单式”多元解纷体系,依托“房地产领域风险化解处置府院联动工作室”、鼓山司法所省级金牌“金花调解室”等平台载体,以“快、专、效”的调解模式大幅提升买卖案件诉前化解和调撤比例;指派资深商事审判法官与福兴经济开发区网格建立“一对一”联络服务机制,为网格内企业提供精准化、定制化司法服务。今年以来,诉前调解涉企案件705件、调解成功240件、调解率34.04%,从源头上减少商事诉讼增量,切实推动诉源治理走深走实。

  关口前移

  营造安商“暖环境”

  9月13日上午,随着法槌敲响,一场庭审在联动法庭拉开帷幕。

  这是一起建筑工人诉保险公司意外伤害保险纠纷案。原告陈某某称,其在某建筑公司总包的项目施工时不慎摔伤,而该建筑公司已向某保险公司投保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但保险公司以陈某某并非建筑公司员工为由拒绝理赔,故陈某某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庭审中,双方围绕“本案是否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理赔条件”的争议焦点进行了陈述和辩论,省建筑业协会代表以及相关行业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开发区企业家等受邀观摩庭审。

  庭审结束后,经办法官还与观摩人员展开座谈,梳理总结此类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和风险点,向与会人员作进一步阐释讲解,双方结合各自工作实际进行互动交流。

  一套“庭审观摩+主题座谈”的组合拳让在场的企业家直言“精准又实用”。事实上,这是联动法庭前移关口,问需于企、问计于企的一次有益尝试。

  “涉企纠纷的化解不能仅仅止于诉讼。”晋安法院审委会委员宋锦秀表示。据悉,自成立以来,联动法庭通过“走出去”“请进来”深化法企对接,深度“把脉会诊”企业急难愁盼问题,在普法宣传、就地调解、下沉审判、法律监督等领域多角度发力,让法律咨询、纠纷化解、风险防控、普法宣传等优质司法资源更加触手可及。

  记者了解到,为全力服务保障福兴经济开发区高质量发展,今年以来,根据晋安法院部署,联动法庭还组织开展“法润晋安 护航营商”六大行动,为开发区企业提供便捷、高效、专业、精准的司法服务。同时,召开服务保障福兴经济开发区高质量发展专题新闻发布会、买卖合同商事审判白皮书新闻发布会等,发布典型案例,全面展示买卖合同审判工作的经验做法和服务保障地区经济发展、优化营商环境方面的司法实践。

  专业团队

  公正高效显担当

  未病先防,既病防变。对于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联动法庭坚持“人人、案案、事事都是营商环境”的理念,建立专业化审判机制,依法公正审理执行各类商事案件,保障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和竞争公平。

  近日,联动法院依法对原告江西某医药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州某制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原告江西某医药有限公司2022年从位于福兴经济开发区的福州某制药有限公司进购其生产的某药品1200瓶,后某医院从原告处采购了其中的60瓶。但经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和复检,上述药品检验结果为不合格。原告由此被罚款10万元。

  原告认为,被告作为生产者,因其药品质量问题造成原告损失,应当予以赔偿,因此,请求被告赔偿损失10万元及利息损失。被告辩称,该批次药品质量检验合格,药品出现质量问题系原告及医院销售、存储不当造成。

  审理中,为进一步熟悉案涉药品特性、生产过程和储存环境,查明案件事实,经办法官专程走访被告企业,通过多方询问了解,对药品有了更专业性的认识。

  最后,法庭综合所有在案证据,认为尚不足以认定被告生产的药品出厂时存在质量问题,因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通过组建专业骨干团队,联动法庭创新买卖合同案件审判模式,加快审判流程节点管控,推动买卖裁判更加符合市场主体期待。今年以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案件平均用时等5项指标用时缩短9.44—132.17天不等,集约送达率自55%提高至100%,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指标显著提升。同时,为助力政府完善行政机关诚信履约机制,保证行政协议、合同履行的延续性,为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实质性司法服务和保障,今年以来,妥善处理涉民营企业各类行政案件25件。

  责任编辑:林少颖


原文链接:http://www.pafj.net/html/2023/fazhijianshe_1019/363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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