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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复式”盗窃!判了!

发布时间:2023-10-26 来源: 贵州长安网 作者:佚名

  因对他人不满

于是入户盗窃“报复”?

  

  
触犯法律底线

等待你的只有刑罚!

近日,习水法院审结一起盗窃罪案件。

……

案情简介

  被告人袁某某因对王某某不满,产生了以盗窃王某某财物方式“报复”的念头,便趁其回老家之际,利用工具将王某某家厨房窗杆剪断后进入住宅,将其存放的名贵白酒盗走藏匿。经鉴定,王某某被盗窃名酒价值共计22300元人民币。案发后,被告人袁某某已将所盗财物返还王某某。

  

  
裁判结果

习水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属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

  

  
综上,习水法院判决被告人袁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官有话说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切勿因一时恶念触碰法律的红线。同时,请广大群众提高防范意识,避免自身财物损失。


原文链接:http://www.gzpeace.gov.cn/info/1405/5747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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