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小区内违反规定乱扔垃圾被曝光,是否损害名誉权?近日,重庆市南岸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件,原告吴某带着女儿在小区不按规定丢放垃圾,被业委会成员在业主群中视频曝光,吴某认为此举侵害了自己及女儿的名誉权,诉至法院后被驳回。
案件:
女子乱丢垃圾被曝光
吴某是南岸区某小区业主,张某系其女儿。2023年5月2日11时40分,小区业主群内有业主发出两张小区10栋楼外的景观垃圾箱(非生活垃圾分类箱)旁堆有大量垃圾的照片,并指出经常有人在该处违规扔垃圾,要求查监控找到责任人。
群内的小区业委会委员潘某看到后回复道:“已转物业查监控。”12时48分,潘某在群内发布了两段监控视频。第一段视频显示:11时16分,吴某(背影)手提3袋垃圾,走到该垃圾箱时直接将3袋垃圾丢在了垃圾箱旁,旁边跟随着女童张某(背影);第二段视频则显示了吴某和张某的正面影像。
视频发布后,吴某在群内表示不满,认为潘某未将她与未成年女儿的视频打码就发至有400多名成员的业主群中,侵犯了二人的名誉权。于是,吴某、张某将潘某、小区业委会及物业公司诉至南岸区法院,要求三被告在小区业主微信群内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10000元及维权成本合理开支6000元。
法院判决:
三被告均不构成侵权
南岸区法院经审理查明,该小区10栋负一楼车库入口设有4个生活垃圾分类箱,小区业委会制定的小区管理规约明确规定,小区内应当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禁止乱丢垃圾。有上述行为发生时,业主有权举报、投诉,业委会及物业服务人员应当及时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进行小区内通报。该管理规约根据相关规定已进行备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规定: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捏造、歪曲事实;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本案中,潘某作为小区业委会委员,以业委会的名义向物业公司调取监控视频并发至业主群内,是为小区公共利益而履行舆论监督行为。虽然潘某将未经打码视频发出确有不当之处,但该视频是公共场所拍摄,并未涉及二原告隐私,且潘某未捏造、歪曲事实和使用侮辱性言辞贬损二原告的名誉,潘某的行为未侵害二原告的名誉权和隐私。小区物业公司作为物业服务单位,向业委会提供乱丢垃圾监控视频属于正当行为,不构成侵权。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吴某、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家长应为孩子作表率
承办法官表示,《民法典》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这一规定是《民法典》的基本原则之一,被称为“绿色原则”,每个公民都应遵守。本案中,吴某随意将垃圾丢在垃圾箱旁的行为本属不文明行为,若不允许他人评判、批评,则不能彰显出法律的公平公正,也不利于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同时,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应当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遵纪守法、勤俭节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吴某作为张某的母亲,更应以身作则,教育和引导张某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践行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