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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掺白酒帮人治病致死,“神医”过失致人死亡被判刑!

发布时间:2023-11-16 来源: 中国长安网 作者:佚名

  “被告人甘某使用农药、白酒、醋混合制成所谓的‘偏方’,为一名患有皮肤病的男子擦拭身体,最终导致该男子中毒死亡……”近日,云南省玉溪市新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过失致人死亡案件,被告人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案情 男子轻信偏方丧命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2年9月底,被告人甘某在新平县一个市场内遇到一名患有皮肤病的男子,便声称自己能制作治疗皮肤病的药水,并可给对方擦拭。

  随后,甘某购买了一袋农药“敌百虫”,加白酒、醋制成混合溶液,为该男子擦拭背部等身体部位。

  同年10月初,甘某再次使用前次配制剩下的混合溶液,帮该男子擦拭上半身和腿部,并将剩余的混合溶液留给该男子。

  “治疗”次日,该男子突感身体不适,被送往医院治疗。经抢救无效,该男子于当日23时死亡。经鉴定,该男子死亡原因为农药中毒。

  判决 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甘某使用农药“敌百虫”等混合溶液为他人擦拭身体、治疗皮肤病,并致一人死亡的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根据被告人甘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鉴于其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结合甘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且取得对方谅解等情节,法院遂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和从宽处理,并适用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处被告人甘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释法 如何判断过失致人死亡与非法行医罪的区别

  “过失犯罪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危害结果的情形。”

  本案承办法官指出,有机磷农药是我国使用广泛、用量较大的杀虫剂,主要包括“敌百虫”“乐果”等,如果不慎进入消化道或接触皮肤,很容易造成中毒,切不可当作药物治疗人体疾病。

  盲目轻信民间偏方不可取,“神医”包治百病要不得。如今在一些偏远山区,由于医学知识匮乏,仍有一些群众轻信所谓的“偏方治大病”,盲目用“偏方”治病,而因延误病情、致残甚至致人死亡的事件时有发生。

  法官提醒,在日常生活中,如果身体出现病症,应及时到正规医疗机构就诊,听从医生的指导和治疗,千万不可轻信“神医”的许诺,以免带来严重后果。

  那么,法院为什么认定甘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而不是构成非法行医罪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明确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该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过失致人死亡罪与非法行医罪存在法律上的竞合关系,两者侵犯的客体都是他人的生命权。

  过失致人死亡罪与非法行医罪的主体不同。非法行医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而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此外,二者主观方面不同。非法行医罪行为人对严重不良后果所持的心理态度是过失和间接故意,而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不包括间接故意。

  这里的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前者是指行为人应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造成他人死亡。后者是指行为人已预见到其行为可能会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但由于轻信能避免以致造成他人死亡。

  在量刑上,两者区别很大。非法行医致人死亡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过失致人死亡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该案中,被告人甘某主观上并无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客观上虽采取了用“偏方”治疗的手段,但其并非以诊疗行医为事业,因此,其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犯罪构成。

  (云南政法融媒体中心)


原文链接:http://chinapeace.gov.cn/chinapeace/c100061/2023-11/12/content_1269468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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