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郭某某,女,1963年1月生,自称于2002年1月入职某煤业公司,担任炸药库管理工作,后因某煤业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据此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某煤业公司称郭某某入职时间为2014年6月,2014年6月至2018年1月为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2018年2月至2022年12月期间双方系劳务关系,且郭某某提出经济补偿金请求已过诉讼时效。
经查,郭某某于2014年6月9日入职某煤业公司,某煤业公司2014年6月9日至2016年3月21日为郭某某缴纳工伤保险,未参保其他社会保险。2022年12月后,某煤业公司未向郭某某发放工资,郭某某也未向某煤业公司提供劳务。后郭某某于2023年1月10日向织金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织金县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以申请人主体不适格为由不予受理。后郭某某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起诉。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一、确认原告郭某某与被告某煤业公司自2014年6月起存在劳动关系;二、解除原告郭某某与被告某煤业公司的劳动关系,由被告某煤业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郭某某经济补偿金25641.7元;三、驳回原告郭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法官说法
现实生活中经常会发生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仍继续在单位工作的情形,那么,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后与用人单位是构成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看,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系构成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应分为以下情形:第一是对于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若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应按劳务关系处理;第二是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用人单位又未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继续留用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应当按照劳动关系处理;第三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用人单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因缴费年限不够而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则应根据相关规定,劳动者补缴社保费后就可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其与再就业用工单位发生争议的,应按照劳务关系处理。本案中郭某某入职某煤业公司时未达法定退休年龄;在郭某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某煤业公司未为其办理劳动关系终止或者解除手续,而是继续留用,且工作内容、考勤管理、薪资待遇等均未发生变化,郭某某也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故郭某某与某煤业公司之间的关系仍然符合劳动关系的基本性质和构成要件,可以认定双方在郭某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与用人单位关系仍认定为劳动关系,而非转变为劳务关系。解除关系应否获得经济补偿?经济补偿存在的基础是解除劳动关系,而劳务关系解除并不法定产生经济补偿。本案中郭某某虽达到退休年龄,但其与用人单位的关系仍为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应按法律规定支付其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