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0年8月,侯某驾驶陕KG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陕KXXX挂从威宁县城方向往威宁县哲觉方向行驶,当行驶至秀河线时因车辆制动故障,乘车人许某自行打开副驾驶车门跳出车外受重伤,最终抢救无效死亡。
许某现年36岁,第一顺位继承人尚有父亲许某甲,母亲吴某,妻子李某,9岁的长子许某乙,在事故时李某腹中还有一个还未出生的胎儿,其次子许某丙于2021年1月出生。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付许某家属113.6余万元,并由许某的第一顺位继承人李某(许妻)、许某乙(长子)、许某丙(次子,事故时为腹中胎儿)、许某甲(许父)、吴某(许母)继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条: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六条【胎儿利益的特殊保护】: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胎儿预留份】: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律师说法
胎儿是否享有民事权利义务?能否继承财产?
《民法典》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胎儿原则上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的,胎儿视为具有相应民事权利能力,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根据胎儿是否出生以及出生后的生命状态,胎儿的继承权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 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视为其权利自始不存在,保留的预留份额按照法定顺位由相应继承人依法继承;
(二)胎儿出生时是活体的,胎儿依法取得应当继承的遗产份额;
(三)胎儿出生时是活体之后死亡的,预留遗产份额将作为胎儿的遗产由他的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
该案中,许某死亡时,许某丙为腹中的胎儿,将保险公司赔付的赔偿金作为许某的遗产进行分割时,其已经出生,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权利义务主体,依法享有对遗产的继承权。
上一篇:让司法服务直抵群众“家门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