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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运莫停“信”,伪造停运时长要不得!

发布时间:2023-11-24 来源: 福建长安网 作者:佚名

  网约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停运,司机主张停运损失本是于法有据的正当权益,但个别司机为了多拿停运损失费,竟在维修时长动起了“歪主意”,与汽车维修公司串通伪造虚假的维修证明,最后“偷鸡不成蚀把米”,因伪造证据、扰乱司法秩序受到法院处罚

  梁某是一名网约车司机。一天,梁某在正常驾驶期间,因另一车主陈某未察明车后情况下倒车,造成两车发生碰撞,交警判定陈某全责。后梁某诉至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要求陈某赔偿其维修期间7天的停运损失,并提供了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维修时间为7天的证明。

  庭审中,梁某多次陈述并明确其名下网约车于2023年6月24日至2023年6月30日在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维修,期间车辆一直停放在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内,其并未驾驶该车辆进行营运。

  依被告陈某申请,同安法院依法向相关部门调取该车辆行驶轨迹信息及照片,发现该车辆在上述期间在厦门市范围内均有营运记录。在查看车辆行驶轨迹信息及照片后,梁某仍表示其并未使用该车辆进行营运。法庭当庭指令其出示2023年6月24日至2023年6月30日营运接单平台,发现梁某在上述期间仍然有接单记录,梁某辩称其系利用其亲戚车辆从事营运活动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

  法院经审理认为,梁某、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在民事诉讼中作虚假陈述、出具虚假证据,干扰正常司法程序,浪费司法资源,妨碍人民法院审判活动,依法对梁某处以罚款4000元、对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处以罚款50000元的处罚,处罚决定作出后,梁某、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申请复议,厦门中院作出决定,驳回梁某、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原决定。

  无独有偶。同安法院在审理邱某与何某、某建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查明网约车司机邱某亦在庭审中对于停运时长作了虚假陈述,最终依法对邱某处以罚款3000元。2022年以来,同安法院受理停运损失案件210件,在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占比21.04%,同比增长87.2%,停运损失案件增长明显。同时,在停运损失案件中,停运时长是该类案件的争议焦点及审理难点。

  法官表示,实践中由于适逢节假日、等待维修、等待维修零配件、等待保险定损赔付维修款等原因,维修证明上载明的维修时间往往长于实际维修时间,导致原被告对停运时长争议非常大。一些人也因此动起了“歪脑筋”,在维修证明时长上做起了“手脚”,伪造证据进行“碰瓷”式诉讼,企图因此获利。

  但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法官在此提醒,在法庭上做虚假陈述或者提供虚假证据,非但难以“胜诉”,还有可能收到“罚单”,甚至构成虚假诉讼罪。无论是案件当事人还是其他诉讼参与人,都应秉持诚信参与诉讼,明知与事实不符仍提供虚假证明或进行虚假陈述,必将受到司法制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安区委政法委)


原文链接:http://www.pafj.net/html/2023/gedidongtai_1123/375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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