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钰红 林华杉)夫妻离婚后,不抚养孩子的一方需要给付抚养费是法理常情,但总有些父母选择在孩子面前上演“出尔反尔”,认为约定的抚养费与实际生活成本不符而拒绝支付。近日,三明市大田县人民法院法院审结一起抚养费纠纷案,法院判决被告按照离婚协议对子女抚养费的约定标准支付尚欠的抚养费及未成年子女年满十八周岁止的抚养费。
2018年12月4日,刘某与林某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共同生育一子小林。结婚仅三年,刘某与林某就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儿子小林由母亲刘某抚养。双方约定,在小林4周岁前,林某每月承担抚养费3000元,4周岁至18周岁每月承担抚养费4000元,该费用每月10日前支付,如出现逾期,每逾期一天,林某应支付违约金。
离婚后,小林随母亲刘某共同生活。尔后,父亲林某仅按离婚协议书约定支付小林的抚养费至2022年5月份,后未再支付抚养费。2023年5月,小林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林某按离婚协议约定支付抚养费。 林某辩解称,离婚协议约定抚养费与实际生活成本相比明显偏高,自己收入又不稳定,生活负担重,没有能力承担这么高的抚养费,且其另有三个子女需要抚养,要求按照每月800元标准支付抚养费。
大田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林某除小林外的其他三个子女均系在与刘某签订《离婚协议书》之前就已生育或怀孕,从林某提供的银行流水看,虽收入有所下降,但仍显著高于我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林某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收入明显减少且处于较低水平或丧失劳动能力,无力按原约定支付抚养费,故不予支持,遂作出上诉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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